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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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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2010]第99号
  为贯彻落实《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引导和规范我国纯碱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制定了《纯碱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推荐阅读全球啼笑皆非的“意外”事件(组图)钢企均签铁矿石临协央视曝光国产手机“吸费”陷阱成思危:谁先加息谁倒霉胡立阳预测2600点是A股大底中国炒楼客转战海外吓呆日本人高盛解密中国战略石油储备贫富差距正逼近社会容忍红线   各有关部门在纯碱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二○一○年五月一日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纯碱行业发展,防止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扩建纯碱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工业盐、石灰石、能源、天然碱资源所在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纯碱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依法设立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纯碱生产企业;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纯碱生产企业,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中、东部地区,西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氨碱项目。不再审批不靠近能源产地、没有能保证原盐全部自给的自备盐场、不靠近纯碱和氯化铵市场、交通运输不便的新建、扩建联碱项目。
  (四)西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联碱项目。不再审批不靠近能源、原料、水源,没有渣场基底防渗、防漏,没有全面实现碱渣综合利用的新建、扩建氨碱项目。
  二、规模与技术装备
  (一)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应符合下列规模要求: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天然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4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
  (二)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选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段、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并采用DCS控制系统。
  三、节能降耗
  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应达到以下能耗、消耗要求:
  (一)氨碱法:轻质纯碱综合能耗小于等于370千克标准煤/吨碱,氨耗小于等于3.5千克/吨碱,盐耗小于等于1500千克/吨碱(不含海水化盐)。
  (二)联碱法:双吨综合能耗小于等于245千克标准煤,氨耗小于等于340千克/吨碱,盐耗小于等于1150千克/吨碱。
  (三)天然碱法:综合能耗小于等于550千克标准煤/吨碱。
  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应在2015年底以前达到上述要求。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应同步建设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渣排放达到(GB18599-2001)、废液排放达到(GB8978 -1996)、废气排放达到(GB16297-1996)的要求。新建、扩建氨碱法纯碱生产企业的碱渣综合利用率应达到20%以上。
  推荐阅读全球啼笑皆非的“意外”事件(组图)钢企均签铁矿石临协央视曝光国产手机“吸费”陷阱成思危:谁先加息谁倒霉胡立阳预测2600点是A股大底中国炒楼客转战海外吓呆日本人高盛解密中国战略石油储备贫富差距正逼近社会容忍红线   (二)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应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纯碱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以及《清洁生产标准纯碱行业》(HJ474-2009)的要求。
  (三)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
  (四)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凡有自备电厂的,应有完善的脱硫装置,并达到国家标准(GB13223-2003)的要求。
  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应在2015年底以前达到上述要求。
  五、产品质量
  新建、扩建的氨碱装置,纯碱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GB210.2 -2004)二类优等品率100%。
  新建、扩建的联碱装置,纯碱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GB210.2 -2004)二类一等品率100%,优等品率85%以上。
  新建、扩建的天然碱装置,纯碱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GB210.2-2004)二类一等品率100%,优等品率85%以上。
  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应在2015年底以前达到上述要求。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扩建纯碱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应等,应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建成投产前,应经省级及以上工业等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一、二条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要求限期完成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相关建设内容。经检查组核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才能开工试生产。
  (三)新建、扩建纯碱项目投产半年后,应由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三、四、五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应要求限期整改。经检查组核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工生产。
  (四)现有纯碱生产企业,应按本准入条件三、四、五条的要求进行自查,未能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应采取工艺调整、技术改造等有效措施提高生产水平,确保尽快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工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2015年底前仍不能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应予停产、转产。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类所有制现有、新建、扩建的纯碱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6月1日开始实施,并根据宏观调控和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准入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发表于 2010-5-11 1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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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在提高哦   在限制发展

 

发表于 2010-5-11 12: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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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初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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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限制了,我们有三个客户,正在找钱,呵呵,手续齐全了,

 

发表于 2010-5-15 23: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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