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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T3136-20255.3.1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至少设置两套远传连续测量液位计,宜采用不同测量原理的液位计,其中至少一套应具有就地液位指示功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2024 6.3.3.1压力式储罐应至少设置2套液位连续检测仪表和1个高高液位开关,或设置3套液位连续检测仪表。 《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 3059-2023 6.6 自动控制 6.6.2新建液化烃压力式储罐液位仪表应按2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和1个高高液位开关,或3套连续测量液位仪表进行设置。液化烃压力式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低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料紧急切断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6-2010 6.3 液位监控装备的设置 6.3.1 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 6.3.2 新建储罐区宜优先采用雷达等非接触式液位计及磁致伸缩、光纤液位计。 6.3.7 大型(5000m³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m³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6 压力储罐区 6.3.2 压力储罐液位测量应设一套远传仪表和一套就地指示仪表,就地指示仪表不应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6.3.3 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min~15min内泵不会汽蚀的要求。 6.3.4 压力储罐应另设一套专用于高高液位报警并联锁切断储罐进料管道阀门的液位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的90%时的高度。 《石油化工罐区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SH/T3184-2017
4.2.3.1 应在罐顶设置2套配备罐旁指示仪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其中一套用于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4.2.3.2 应根据工艺要求在控制系统中设置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关闭储罐进料管道开关阀的控制方案,信号采用上述另一套液位连续测量仪表; 当需要第三套液位仪表时,宜采用连续测量仪表,也可采用液位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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