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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 7.2.7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7.2.8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7.2.8条文说明: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设两道排液阀,第一道(靠近管道侧)阀门为常开阀,第二道阀门为经常操作阀。当发现第二道阀门泄漏时,关闭第一道阀门,更换第二道阀门。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 8.1.7 极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放至或放净应设置双阀,并应排入密闭回收系统。 8.1.8 除极度危害介质外,有毒气体的排放口应符合环保的要求,有毒液体不应排入下水道。 8.1.9 高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宜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和法兰盖。 8.1.10 高压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应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和法兰盖。 8.1.11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放净应设置双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系统;可燃气体管道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放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可燃液体及蒸汽管道上的放净设置一个切断阀时,应在端头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 9.4.1当装置中需设半固定式吹扫氮气时,在软管站内应设置氮气接头,并应设置双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5.3.7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根处应设一个总的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 6.4.4寒冷地区的液化烃储罐罐底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液化烃罐的脱水管道上应设双阀。 《工艺系统工程设计技术规范》HG/T 20570.18-1995 2.0.3.1 液化石油气、其它可燃、有毒、贵重液体、有强腐蚀性(如浓硫酸、烧碱)和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恶臭的介质等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介质的储罐,在其底部通向其它设备的管道上,不论靠近其它设备处有无阀门,都应安装串联的两个阀(双阀),其中一个应紧贴储罐接管口,当储罐容量较大或距离较远时,此阀最好是遥控阀。为了减少阀门数量,在操作允许的情况下,按将数根管道合并接到一个管口上。装有上述介质的容器的排净阀也应是双阀。上述介质管道上的取样阀及排净阀应按操作频繁程度及其它条件来决定是否采用双阀。 2.0.3.2在装置运行中需切断检修清扫或进行再生的设备,应设双阀,并在两阀之间设检查阀。设备从系统切断时,双阀关闭,检查阀打开。 2.0.3.3公用物料管道尽可能不与工艺物料管道固定连接,应通过软管站以快速接头方式连接。当操作需要直连时则应以双阀连接,中间设检查阀,检查阀在停止进料时打开,或加铅封开。在压力可能有波动的场合再加止回阀。 2.0.3.5对于烃类和有毒、有害化学药剂等物料与其它工艺物料连接处的上游和放空、放净管上设置双阀。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T3136-2025 7.4.4注水管道应设双切断阀、单向阀和检查阀。。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2013 5.5.5 在满足可燃性气体安全排放的前提下,几座火炬之间可进行切换操作;火炬之间的切换连通管道应设置在水封罐前,并应设置双切断阀及盲板。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GB/T 20801.3-2020 B.5.1.6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介质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应设置及双阀并应排入密闭回收系统。 B.5.1.8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介质的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宜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或法兰盖。 B.5.1.9高压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宜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盲板或法兰盖。 B.5.1.10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放净应设置双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可燃气体管道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放净,可只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GB/T 20801.6-2020 7.4.11蒸气、空气、氮气等公用工程管道与 GC1级、GC2 级管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b)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阀。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8 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 3024-2017 10.2.4极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排放应采用双阀,并排入密闭回收系统;其他有毒介质的排放可采用单阀加法兰盖。高压流体介质管道排放应采用双阀或单阀加法兰盖,其他流体介质管道排放应采用单阀加法兰盖。 10.2.10 输送工艺物料的离心泵及回转泵宜采用机械密封,对输送有毒介质的离心泵及回转泵宜选用无密封泵,并应提高密封等级。输送有毒有害介质的离心泵或回转泵应设置底部排净阀,排净阀应设为双阀设计。 《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 HG/T 20512-2014 6.0.7当压力等级大于或等于PN160的工况且根部阀为双阀时,仪表排放阀应设置为双阀或单阀加管帽。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 2008年版 14.2.8极度危害介质管道(如剧毒、强腐蚀性介质)的放空或放净管道必须设置双阀,并排入密闭回收系统。 《液氯储罐安全管理规范》GB 11984-2024 6.1.6液氯储罐的气相/液相工艺接管必须设两道阀门,并定期检查密封性。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T 3047-2021 7.1.4.2设备、机泵、管道、管件等易于发生物料泄漏的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方式。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的排放阀处宜采取加装盲板、双阀等措施。 7.1.5.6强腐蚀液体的排放阀门宜设双阀。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7-2008 5.5.4.6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一只出出口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 《无水氟化氢生产技术规范》GBT28603-2012 9.12液体管道低点排凝阀应保证严密性,可设两道排凝阀,排出液体应进入密闭系统。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第5条 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设计,有毒、可燃气体的安全泄压排放要采取密闭措施设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第5章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总结来看: 1、按介质危害性等级设置 极度/高度危害介质(如剧毒、强腐蚀): 其管道的放空、放净、取样口及储罐根部管道必须或宜设置双阀,排放物必须导入密闭回收系统。这是最高级别的防泄漏要求。 可燃液体/气体: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排液应设双阀,排放至密闭系统。液化烃(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脱水/切水管道应设双阀。 强腐蚀性、贵重或有特殊污染性介质: 储罐底部管道及排净阀宜采用双阀。 2、2. 按操作特点与可靠性要求设置 连续操作 vs. 间歇使用: 对于连续操作且需定期排液的管道(如可燃气体低点),应设双阀以确保操作时有一道备用密封。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口,可设一道阀,但必须加装丝堵、管帽或盲板、法兰盖。 需切断检修的设备: 运行中需切断进行检修、清扫或再生的设备,其与系统连接的管道应设双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阀(放空阀),以形成可靠的隔离段。 3、3. 按管道类别与参数设置 高压管道: 放空或放净口宜设置双阀,或采用单阀加盲板/法兰盖。 GC1/GC2级工艺管道: 与公用工程(蒸汽、水、氮气等)连接时,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侧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加检查阀;连续使用的应设止回阀加根部切断阀。防止工艺介质倒窜入公用系统。 4、4. 在特定关键部位设置储罐、容器根部: 储存危险物料(液化烃、有毒、强腐蚀介质等)的储罐,其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根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且每根进出口管道上还应设操作阀。放水管、脱水管道应设双阀。 排放口、采样口: 所有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或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风险。 系统间的隔离与切换点: 如多座火炬间的切换管道、工艺物料与公用物料的固定连接点,应设置双切断阀及盲板(或检查阀),确保有效隔离和防止互窜。 5、5. 替代方案原则 当规范表述为“宜设双阀”时,允许采用“单阀 + 盲板/法兰盖” 作为替代方案。但若表述为“应设双阀”,则必须设置两道阀门。 “双阀”的操作顺序: 通常靠近物料侧的第一道阀为常开(备用密封阀),第二道阀为经常操作阀。泄漏时先关第一道阀,再维修或更换第二道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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