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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特种设备【告知】与【许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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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张君莉 于 2025-4-28 20:17 编辑

  【告知】即书面告知,可以通过邮政、当面送达、网上告知等形式向监察部门告知,目的是让其知道,并不需要其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其中并未要求其同意、批准等,但实际情况中有些程序相对复杂,尽量取得准许,不然可能会对使用环节造成影响(现实中也未遇到不准许的),如果一直不使用可以书面告知后即可,即已履行法定义务。

    未告知是可以处罚的,并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这里纠正一下错误观念。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许可】即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就是典型的许可,必须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取得使用登记证(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这就是为什么上面要说告知后尽量取得许可,因为非专业人员在取证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棘手的问题,很可能导致三十日内不能取得使用登记证,专业人员即使三十日内不能取得几乎也不会收到影响。)

TSG 08-2017 规定需要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1.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
2.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
3.车用气瓶;

比较特殊的是简单压力容器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但其是第一类压力容器,施工前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告知。

 

发表于 昨天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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