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书童 于 2022-6-18 15:01 编辑
3.2 特种设备
1.塔式起重机主要承载结构件腐蚀或磨损深度达原厚度的10%,严禁使用。依据标准名称:《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依据标准号: GB 5144-2006,条款号4.7.1
GB 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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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高位塔机的塔身间距离不得小于2m。
依据标准名称:《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依据标准号: GB 5144-2006,条款号10.5
3.起重机高强螺栓的紧固,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标定的力矩扳手。
依据标准名称:《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I部分:总则》
依据标准号: GB 6067.1-2010,条款号3.4.3
4.严禁用起重机械金属结构和接地线作为载流零线。
依据标准名称:《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依据标准号: GB 6067.1--2010,条款号8.8.4
5. 施工升降机层门不得突出到升降通道上。
依据标准名称:《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依据标准号: GB 10055 -2007,条款号5.1.2
GB 10055-2007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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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升降机的对重未设防脱轨保护装置,不得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依据标准号: GB 10055- -2007, 条款号7.5
7.施工升降机吊笼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
依据标准名称:《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依据标准号: GB 10055- -2007,条款号9.3.4
8.未设限位开关、极限开关和防松绳开关的施工升降机,严禁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依据标准号: GB 10055- 2007,条款号11.4.1.1
9.起重机械音响预警与报警信号不得相同,并与起重机环境噪声有明显区别。
依据标准名称:《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依据标准号: GB 12602- -2009, 条款号4.3.2
10.起重机械音响报警信号在距发音部位1m及司机位置测量,其音量均不得低于75dB (A)。
依据标准名称:《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依据标准号: GB 12602- 2009, 条款号4.3.2
GBT 12602-2020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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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重机械不得缺少黄色灯光预警和红色灯光报警信号。
依据标准名称:《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依据标准号: GB 12602- 2009, 条款号4.3.2
12.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无压力表、安全阀,无紧急切断装置的严禁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依据标准号: GB 15603- -1995, 条款号6.6
GB 15603-2020 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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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起重机运行轨道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52。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 条款号5.1.3
14.起重机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其主梁不得产生永久变形。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 条款号5.3.915.起重机的动载试验的承受能力,不得低于1.1倍额定起重量的载荷。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 条款号5.3.10
16.桥式起重机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和起升高度限位器,不得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 条款号5.4.2
17.起重机和小车运行机构未设行程开关、止挡、扫轨板和缓冲器,不得运行。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 条款号5.4.3.1
18.同一轨道上有2台起重机或小车时,相互间未设防碰撞装置,不得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 条款号5.4.3.2
19. 室外用的起重机,未设抗风防滑装置,不得使用。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 条款号5.4.3.3
20.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应设置门锁,不得缺少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 条款号5.4.4.2
21.桥式起重机的急停开关和接通、断开起重机总电源,不得设置在司机不便操作的位置。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 条款号5.4.4.4
22.桥式起重机取物装置和司机室间的外廊间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小于0.4m.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 条款号5.4.4.5
23.起重机不得缺少电动机、线路、失压、零位、错相、缺项、超速、失磁、超载的电气保护。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条款号5.4.6.124.起重机上涉及人身安全的通道门,不得缺少电气联锁保护装置。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条款号5.4.6.2
25.室外起重机不得缺少与运行机构联锁的抗风、防滑装置。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条款号5.4.6.2
26.起重机的接地线不得小于本线路中最大相电电导的1/2。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条款号5.4.7.3
27.起重机不得将接地线作为载流零线。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条款号5.4.7.4
28.起重机上旋转零部件不得外露:不具备装设防护罩条件时,不得缺少安全标志或警示牌。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 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2011,条款号5.4.8.1
29.起重机提升机构不应选用频敏电阻器。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桥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5 -2011,条款号5.9.1.3
GBT 14405-2011 通用桥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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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门式起重机不得缺少门锁、灭火器、电铃或警报器。
依据标准名称:《通用门式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406 2011,条款号5.4.4.2
GBT 14406-2011 通用门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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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履带起重机严禁在倾斜度和承载力不符合要求的地面上进行作业。
依据标准名称:《履带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560 2011,条款号4.1.4
32.履带起重机不得缺少夜间作业照明灯和臂架项端警示灯。
依据标准名称:《履带起重机》
依据标准号: GB/T 14560-2011,条款号4.9.10
GBT 14560-2016 履带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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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除发出报警外,不得缺少止停功能。依据标准名称:《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依据标准号: GB/T 28264- -2012, 条款号6.7.5
GBT 28264-2017 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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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的报警装置,不得缺少向起重机械操作者和处于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发出清晰的声光报警。
依据标准名称:《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依据标准号: GB/T 28264 -2012, 条款号6.9.4
3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未书面告知**主管部门,不得进行作业。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 条款号4.6.1
36.特种设备未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得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4.6.1
37.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对其设备、材料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试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 条款号4.6.2
38.电梯未进行负荷试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投入运行。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 条款号4.6.3
39.施工升降机导轨架上部必须装设限位开关,且不得少于两道,导轨架顶部不得缺少机械极限限位装置。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 条款号4.6.4
40.施工升降机的吊笼底部不得缺少缓冲装置或自动停止装置。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6.4
41.施工升降机的导轨架、底部缓冲装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吊笼安装。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4.6.4
42.施工升降机吊笼内乘人或载物时,不宜偏重,严禁超载运行。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009.1- -2014, 条款号4.6.4
43.遇有大雨、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严禁使用施工升降机。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 条款号4.6.4
44.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使用期不得超过5年。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4.6.4
45.轨道起重机轨道末端2m处不得缺少止挡装置。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6.5
46.露天布置的门式起重机及塔式起重机的架构上,不得安装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4.6.5
47.履带起重机主臂工况时,吊物不在起重机的正前方,严禁吊物行走。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4.6.5
48.履带起重机主臂工况吊物行走时,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2/3。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4.6.5
49.履带起重机塔式工况时,严禁吊物行走。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4.6.5
50.汽车起重机作业前未支好全部支腿时,严禁起吊作业。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 条款号4.6.5
51.汽车起重机作业完毕后,未将臂架放在支架上,不得收起起重机支腿。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4.6.5
52.汽车起重机严禁吊物行走。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4.6.5
53.起重机轨道安装前,未对地基和轨道进行验收,不得进行起重机安装。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 条款号4.6.5
54.严禁在不合格的地基、轨道上安装起重机。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 条款号4.6.5
护法狮 7:29:34
55.起重机上不得缺少合格有效的灭火装置。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6.5
56.起重机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6.5
57.电动起重机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6.5
55.起重机上不得缺少合格有效的灭火装置。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6.5
56.起重机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6.5
57.电动起重机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6.5
58.使用油压式千斤项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7.3
59.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009.1- -2014,条款号4.13.3
60.不得将气瓶与带电物体接触。严禁在气瓶上引弧。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13.3
61.气瓶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13.3
62.严禁直接使用不装设减压器或减压器不合格的气瓶。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 4.13.3
63.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13.3
64.严禁自行处置气瓶残液。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4.13.3
65.气瓶严禁与易燃物、易爆物混放。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009.1-2014,条款号4.13.3
66.气瓶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13.3
67.严禁将气瓶靠近热源。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4.13.3
68.严禁将乙炔气瓶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009.1- 2014、条款号4.13.3
69.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009.1-2014,条款号4.13.3
70.气瓶瓶阀及管接头处不得漏气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91--2014条款号4.13.3
71.气瓶上不得少于两道防震圈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009.1-2014,条款号413.3
72. 氧气、乙炔、丙烷等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距火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009.12014,条款号4.14.4
73.烟囱施工吊笼应有安全制动器并定期检验合格,严禁人货混载。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009.1-2014,条款号5.7.1
74.滑模施工时,乘人吊笼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009.1--2014,条款号5.7.1
75.六氟化硫气瓶搬运时应轻装轻印,严禁抛扔、溜放。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电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2014,条款号6.3.9
76.防晒、防潮和通风状况不良的场所,不得存放六氟化硫气瓶。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6.3.9
77.六氟化硫气瓶存放不得靠近热源和油污的地方,阀门上严禁有油污和水。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6.3.9
78.六氟化硫气瓶得与其他气瓶混放。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009.1-2014,条款号6.3.9
79.六氟化硫气瓶得快少安全帽、防震圈。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 09.1--2014,条款号6.3.9
80.严禁用明火加热六氟化硫气瓶。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6.3.9
81.严禁用明火烤氯瓶。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 2014,条款号7.6.2
82.氨瓶、氯瓶严禁放在烈日下曝晒。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 5009.1--2014,条款号7.6.2
83.严禁用沸水浇氯瓶安全阀。
依据标准名称:电 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
依据标准号: DL5009.1 2014,条款号7.6.2
84.氧气瓶和瓶阀不得沾染油脂。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
依据标准号: DI 5009.2 2013,条款号3.2.2
85.氧气瓶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电力线路》
依据标准号: DL 5009.2- -2013, 条款号3.2.2
86.氧气瓶卧放时不得超过5层,两侧应设立耕, 无固定支架不得立放。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
依据标准号: DL5009.2 2013, 条款号3.2.2
87.氧气瓶未安装瓶帽和两个防振圈时不得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电力线路》
依据标准号: DL5009.2--2013, 条款号3.2.2
88. 氧气瓶瓶帽未拧紧,气阀未朝向一侧,不得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
依据标准号: DL 5009.2--2013,条款号3.2.2
89.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
依据标准号: DL 5009.2- 2013, 条款号3.2.2
90.闲置时间超过-年的起 重机,未经检验禁止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4.5
91.起重机械经常性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2013,条款号 3.4.5
92.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2013,条款号3.4.5
93.通风状况差,夏季日光曝晒的场所,不得存放气瓶。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号: DL5009.3--2013, 条款号3.6.3
94.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条款号3.6.3
95.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 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3
9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平放、斜放,不得缺少防止倾倒的措施。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条款号3.6.3
97.乙炔气瓶不得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条款号3.6.3
98.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存放、使用过程中,不得倒置,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 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3
99.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瓶阀的专用扳手,不得离开瓶阀。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 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3
100.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暂时中断使用时,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瓶阀。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 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3
101.气瓶内的气体不得全部用尽,氧气瓶留有不得小于02MPa的剩余压力:液化石油气瓶和乙块气瓶内剩余压力不得小于规定要求,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5009.3 2013, 条款号3.6.3
102.严禁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瓶的观波。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L 509.0 2013. 条款号3.6.3
103.气瓶运输装卸时,不得抛、滑或碰击。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3
104.气瓶用汽车装运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 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3
105.运输气瓶的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的车上不得缺少相应的灭火器具。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3
106.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3
107.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 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3
108.气瓶使用前未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得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L 5009.3- -2013, 条款号3.6.3
109.各类气瓶均应安装减压器后使用,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减压器.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有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条款号3.6.3
110.气瓶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氧气瓶不得沾染油脂。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重3.6.3
111.乙炔气瓶不得缺少防回火装置。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5009.3-2013,条款号3.6.3
112.乙炔气瓶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47MPa,输气流速不得超过1.5m/h~ 2m'h。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 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3
113.气瓶阀门出口的灰未吹扫干净,不得安装减压器。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4
114.装卸减压器或因连接头漏气紧螺帽时,操作人员不得戴沾有油污的手套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扳手。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3部分: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3.6.4
115.未使用减压阀降压,不得从六氟化硫气瓶引出气体。
依据标准名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 变电站》
依据标准号: DL 5009.3- -2013, 条款号5.1.2
116.架空索道未经联合验收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依据标准名称:《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DL/T5370 2007,7 条款号9.4.2
117.架空索道未经当班机长检查确认,不得启动
依据标准名称:《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DLT5370 2007 条款号94.0
118.索道运行时,不得缺少工作人员巡回检查。
依据标准名称:《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DL/T5370- 2007, 条款号9.4.9
119. 索道塔机机房、司机室、台车移行区域及起吊和卸料等作业地点,不得缺少照明设备和警戒信号灯。
依据标准名称:《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DLT5370- -2007, 条款号9.4.16号
120.索道主塔机房和电气房等部位,不得缺少灭火器,主、 副机上严禁使用明火取暖。
依据标准名称:《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DL/T5370 20070 条款号9.4.171
121.起重机的变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依据标准名称:《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JG133 2012, 条数号4.1.10
122.严禁利用起重机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依据标准名称:《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JGJ33- 2012,条款号4.1.10
123.向起重机械转动的卷简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
依据标准名称:《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JGJ33- 2012, 条款号4.1.27
124.严禁在运转中的起重机械钢丝绳上涂抹润滑脂。
依据标准名称:《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JGJ33- 2012, 条款号4.1.27
125.塔式起重机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应与另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依据标准名称:《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JGJ33- 2012, 条款号4.4.1
126.电动葫芦不得缺少缓冲器,轨道两端不得缺少挡板。
依据标准名称:《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JGJ33- -2012, 条款号4.6.20
127.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得大于80mm.
据标准名称:《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JG133 2012, 条款号4.6.28
128.塔式起重机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性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依据标准名称:《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JGJ 196 -2010, 条款号2.0.16
129.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依据标准名称:《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折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依据标准号: JGJ 196 2010, 条款号4.0.17
130.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
依据标准名称:《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依据标准号: TSG R0006-2014. 条款号6.5.7
132.盛装氯、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质、铝合金气瓶,检验周期不得起过5年。
依据标准名称:《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依据标准号: TSG R0006 -2014, 条款号7.4.1.1
133. 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质、铝合金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2年。
依据标准名称:《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依据标准号: TSG R0006- 2014, 条款号7.4.1.1
134. 溶解乙炔气瓶、呼吸器用复合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3年。依据标准名称:《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依据标准号: TSG R0006- -2014, 条款号7.4.1.2
本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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