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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帖] 储罐罐区设置紧急切断阀的部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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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3.12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6.3.14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5 联锁控制装备的设置要求

5.1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储罐的温度、液位、压力以及环境温度等参数的联锁自动控制装备,包括物料的自动切断或转移以及喷淋降温装备等。

5.2 紧急切换装置应同时考虑对上下游装置安全生产的影响,并实现与上下游装置的报警通讯、延迟执行功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紧急泄压或物料回收设施。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五、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8.3.10 在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用于紧急状况下的切断阀。

13.2.2 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6)62号
严格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3.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全面推行重点防控措施:
(4)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

七、SH3136-2003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定
6.1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八、SH/T 3007-2014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5.5要求的:大于等于10000立方的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器并与进料管道控制阀连锁,在储罐内液位达到设定值时应能自动关闭进料管道控制阀;
九、AQ 3053-201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

3.1.2
安全附件 safety facility
储罐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设置在储罐上的安全阀/呼吸阀、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阻火器等。

6.13 切断阀
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对大型储罐,应采用带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执行机构的阀门。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关闭和手动关闭功能,手动关闭包括遥控手动关闭和现场手动关闭。

12.1  安全附件的通用要求
安全附件应满足如下要求:
c)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安全附件,应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f)固定顶储罐若罐顶与罐壁连接处不满足GB 50341的弱顶连接条件,且所设置的呼吸阀不能满足紧急状态下的通气要求时,还应设置紧急通气装置。

12.2.2  液位限制附件

可燃液体储罐,应按规范的要求和操作需要设置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息传至控制室。频繁操作的储罐宜设自动联锁紧急切断装置。
大型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并采取高高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装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储罐发生液位高高报警或火灾时,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进料切断阀,在切断阀关闭后,应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
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利兴特种橡胶股份有限公司“5•13”氯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7〕17号)二、严格行政许可,强化源头管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把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能力、装备水平等作为相关企业安全准入的必要条件。
      有关装置和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必须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必须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必须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通过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加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发表于 2021-12-5 07: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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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09: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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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12-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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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

 

发表于 2021-12-5 11: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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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老棍子VIP会员 永久VIP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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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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