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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的意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组成环节,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出口关”,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推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通过强化过程监管,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是环境管理“不久新帐、多还旧帐”的关键所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督促企业承担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环评的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1.主体责任明确。企业作为建设项目环保责任的主体,承担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减少建设项目实施对环境因素及其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 2.验收程序规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由企业法人负责的自行验收管理。企业自行验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程序执行,验收过程完整,验收程序合法。 3.验收标准明确。企业自行验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要求,验收材料齐全,验收内容全面,适用标准规范,内容不缺项,标准不降低。 4.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利用“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建成投运后环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管覆盖全过程。 三、规范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 (三)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企业应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 其中,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类项目)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电、化工、石化、钢铁、冶金等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工业污染类项目)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范围: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规定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3.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 3.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其他相关文件要求。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投入生产或运行前,企业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对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进行查验。 2.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开展相关环境监测,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企业、验收调查(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3.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企业法人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向社会公开。 4.企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成立验收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名单附后。验收意见应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验收组应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环境监测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单位代表,以及不少于5名行业专家组成。 5.企业应对验收意见中提出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企业应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书、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和“三同时”验收登记表上传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信息平台,并如实向社会公开。 (八)符合下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方可通过验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查验、记载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4.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7.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不得通过验收: 1.未经批准发生重大变更的; 2.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 3.施工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进行修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消除的。 4.存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其他要求且尚未接受处罚的。 (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提出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在工程建设内容发生变动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十一)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企业应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并将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对外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产生了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报告应对外公开,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强化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十二)企业应通过网站以及报纸、媒体平台,向社会及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1.在施工建设期间应主动公开下列信息: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实施情况;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期环境监测情况及监测结果。 2.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主动公开下列信息: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意见。 3.在运行期间应定期公开下列信息: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完善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管纳入日常监管计划,督促企业落实信息公开责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保信息的知情权。 (十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自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通过比对监测、现场校核,定期对企业自行验收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解决企业自行验收出现的问题,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 (十五)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