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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发生一些修改亮点法条的相关处罚案例,今天武老板整理出来,行业人员要参考了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红色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修改的重点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注销解散外,不得退保或延迟续保。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其中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应不低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处罚案例 ➤➤➤ 案例一 2022年10月18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华都加油站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北京市华都加油站处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例二 2022年5月30日,陕西西安市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秦汉新城长红石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长红石油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例三 2022年2月7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中能万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责令新疆中能万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1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注:红色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修改的重点内容)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案例四 10月13日,山东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针对某公司的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核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视频,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两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员工王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今年6月,四川眉山,相关人员在对某钢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新上岗的27名从业人员《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记录,均是在入厂的同一天时间内完成了72学时以上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经立案调查,该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四川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1年11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志成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57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案例七 2022年5月17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宸轩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未取得金属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新疆宸轩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6月1日,山东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配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徐某、焦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查,两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有关规定,莱州市应急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5月28日,山东龙口市应急管理局、芦头镇**、芦头镇派出所联合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芦头大众汽车修理厂作业人员吴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吴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龙口市应急局拟对该修理厂处以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吴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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