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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容器划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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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高三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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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HZZXM 发表于 2017-11-1 11:21
“把这个高压管束放进了一个大的容器里,一旦破坏,高压气体会在大容器内积聚,直至大容器破坏,危险性就 ...

不是。只是考虑适当提高制造检验要求,而不是提高设计参数。
压力容器不同类别影响的制造检验要求和监管的内容,不影响设计参数。
监管的目的就是保障公共安全,需要考虑事故工况的危害性。设计通常只考虑正常使用工况。

 

发表于 2017-11-1 11: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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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提高制造检验要求和监管的内容,应该避免不了事故工况的危害性。 这样的话,楼主提的划类问题,仍然为Ⅰ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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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诺曹 发表于 2017-11-1 11:32
不是。只是考虑适当提高制造检验要求,而不是提高设计参数。
压力容器不同类别影响的制造检验要求和监管 ...

即使提高制造检验要求和监管的内容,应该避免不了事故工况的危害性。
这样的话,楼主提的划类问题,仍然为Ⅰ类。

 

发表于 2017-11-1 11: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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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么说吧。提高容器类别和监管要求是有用的。 1. 可以减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 第III类压力容器,需要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处理预案。 设计除了考虑满足标准规范的最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1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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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高三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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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HZZXM 发表于 2017-11-1 11:40
即使提高制造检验要求和监管的内容,应该避免不了事故工况的危害性。
这样的话,楼主提的划类问题,仍然 ...

不能这么说吧。提高容器类别和监管要求是有用的。
1. 可以减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 第III类压力容器,需要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处理预案。
设计除了考虑满足标准规范的最低要求,还应考虑设备实际风险的控制。

 

发表于 2017-11-1 12: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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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报告不限于III类容器才需要的,III类是必须要提出,其它类别的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来定,本台设备类别按容规应为I类,但是设计制造的要求可以根据操作条件相应提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1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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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博士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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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21-2016的划分,应该是I类.   直径<150mm 不属于TSG 21-2016的范围。

 

发表于 2017-11-1 13: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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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dj1922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北京市
海川小学4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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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应严格按照TSG21划分类另,应该划为I类,我认为不能人为地违反“规程”划分为III类。
既然管道直径小于150mm,那么就不属于《固容规》的监察范围。
有人说管道破损后进入壳体会引起壳体压力的增加,难道壳体也要按高压设计?显然不合理。壳体上应安装安全阀,防止该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严重后果,而不是一味地改变容器类别,再者说,就算是人为提高了设备类别,事故发生后也不会减少事故后果。

 

发表于 2017-11-1 15: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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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高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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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ebeizhengyuan 于 2017-11-1 15:36 编辑
豆蔓 发表于 2017-10-31 18:51
楼主这台设备的工艺应该是利用管内高压气体加热壳程水而得水蒸汽,是不是?
有点类似废热锅炉的原理?

是的,就是利用管内气体余热产生蒸汽的,但这种设备可以按容规要求制造不用锅规。

 

发表于 2017-11-1 15: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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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诺曹 发表于 2017-11-1 08:42
如果是一个单独的高压管束,即使破坏,因为容积小,破坏性也较小。但是把这个高压管束放进了一个大的容器里 ...

按照这个观点,锅炉炉体(包围炉排)是否也要按压力壳来设计呢?

 

发表于 2017-11-1 15: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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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内的介质是水,爆管了也不会对环境有大的危害。 对于高压第一组介质的管束,因为不上类就不进行监管,总是不妥吧。如果管束作为压力容器进行监管,那么就是III类的了。要么不上类,要么按III类,选哪一个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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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蔓 发表于 2017-11-1 09:45
嗯,估计应该是类似这个结构

对的,就是这种结构。原来甲方的设备,重新制造一台。尺寸等都是原来的尺寸,没有改变。不是想打什么擦边球

 

发表于 2017-11-1 15: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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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诺曹 发表于 2017-11-1 09:54
涨见识了。

这个图中,最左侧的是汇合集箱吧,直径应该超过150mm吧。

汇管内径确实不超150mm,原来就是这种高压管子,甲方不要求改变,改变了也不好与原来的管道连接,不是想打擦边球。

 

发表于 2017-11-1 15: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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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得和设计、监检一起沟通,才能解决问题。 按III类设计、制造,会增加多少成本?甲方能承受的话,或许就没有问题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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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按么规就按么规。原来是锅规么?就不要打擦边球了

 

发表于 2017-11-1 15: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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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er4898 发表于 2017-11-1 15:55
原来是按么规就按么规。原来是锅规么?就不要打擦边球了

原来也是容规,容规中的余热锅炉。现在容规没余热锅炉只说。

 

发表于 2017-11-1 1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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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er4898 发表于 2017-11-1 15:36
按照这个观点,锅炉炉体(包围炉排)是否也要按压力壳来设计呢?

锅炉内的介质是水,爆管了也不会对环境有大的危害。
对于高压第一组介质的管束,因为不上类就不进行监管,总是不妥吧。如果管束作为压力容器进行监管,那么就是III类的了。要么不上类,要么按III类,选哪一个呢? 还是安全为大吧。

 

发表于 2017-11-1 16: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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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beizhengyuan 发表于 2017-11-1 15:44
汇管内径确实不超150mm,原来就是这种高压管子,甲方不要求改变,改变了也不好与原来的管道连接,不是想 ...

还得和设计、监检一起沟通,才能解决问题。
按III类设计、制造,会增加多少成本?甲方能承受的话,或许就没有问题了。

 

发表于 2017-11-1 16: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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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初三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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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就是三类?现在就按III类

 

发表于 2017-11-1 16: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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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工程师(荣誉)  |  头衔:  【略幽默,较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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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发现这个回复了这么多内容,看这样子这个帖子还是很火的。我再来说下个人的看法吧,在化工设备设计全书-废热锅炉一书中,有典型的这个结构,叫“卧式U形管式废热锅炉”,见截图: QQ截图20171101172757.webp

看了楼主的回复,发现是业主原来的一个老设备,现在想仍用以前的结构形式,其实这个与容规的版本不谋而合。
在99版容规中,是可以以这个结构形式来设计的,并应以三类设备管辖,见截图:

QQ截图20171101172827.webp

这个问题的由来,实际上是年代的不同,技术规范范围的变化导致。
对于管程高压气体的结构形式,我个人认为划为一类有不妥。

 

发表于 2017-11-1 17: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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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诺曹 发表于 2017-11-1 08:42
如果是一个单独的高压管束,即使破坏,因为容积小,破坏性也较小。但是把这个高压管束放进了一个大的容器里 ...

如果壳程或者壳程系统有超压泄放装置呢?或者可以要求设置超压泄放装置呀,怎么能通过提高类别来处理这种问题呢?少见的监检部门不教条,可惜这不教条起反作用。就算划成三类也只是增加了后期的监检,对设计制造检验并未增加太多的措施。还有这划三类你是划成三类A1?意思就是认为高压侧要划类,这明显不合规,如果划为三类A2就更不伦不类了。当然还会多个风险评估报告,这东西将来肯定是好东西,现在么就很难讲了。我觉得这设备就应该划为I类,监检部门可以针对发生特殊情况进行探讨,总比简单粗暴划为三类好的多。

 

发表于 2017-11-1 18: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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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是觉得,对于这样一个在划类边界上的承压设备,不能“简单粗暴”地化为I类。 现在的问题是,监检处于安全考虑,要求把该设备划为III类。如果不同意,得说服检验。说服的依据也得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而不是死扣标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2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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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y1860 发表于 2017-11-01 18:28
如果壳程或者壳程系统有超压泄放装置呢?或者可以要求设置超压泄
这种余热锅炉壳程一定是要安全泄放装置的,比如安全阀,而且一般要求是2个。
他这个设备划类的的前提是整体设备是固容规管辖的,矛盾来源于固容规的版本的更新管辖范围的变化以及划分类别方法的变化导致。
您说划三类不妥,原因无非是根据内直径150的要求。他这个现在内直径是140,假如增大10mm变为150,你认为应该是几类?理由呢?如果仅仅是根据直径来判断,我想是不合理的。
容规的类别划分,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级别的划分从而在设计,制造,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来保证设备的安全。
对于这台设备,99版容规肯定是三类,现在我认为最好的做法就是把内直径增加至150,然后理所当然的划为三类,至于业主不同意一定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无非增加一个变径而已

 

发表于 2017-11-1 18: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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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蔓 发表于 2017-11-1 18:48
这种余热锅炉壳程一定是要安全泄放装置的,比如安全阀,而且一般要求是2个。
他这个设备划类的的前提是整 ...

这样讨论没个头,如果管程没这么高的压力呢?降低到多少可以不考虑?如果本来的思路就是为了规避划类呢?内径140不行,130呢?128呢?法规本身就是需要有条线,既然划了这条线就去遵守。如果仅仅根据直径判断不合理,那干嘛还要划直径这条线?换句话说划类除了出现事故后的危害外还要考虑出事故的可能,直径小不划类除了危害小的可能性大之外还应该考虑这类设备大部分都是无缝管制的,本身焊接制造等就简单好控制。如果现在这台设备壳程是常压呢?划类么?考虑安全泄放么?

 

发表于 2017-11-1 2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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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y1860 发表于 2017-11-01 20:10
这样讨论没个头,如果管程没这么高的压力呢?降低到多少可以不考
如果本来的设计就是规避化类呢?
这种假设不成立,首先从年份判断,当时旧设备设计时是遵守89版99版容规,按旧容规就是三类。其次,按我们现在执行的大容规,从安全上考虑,就更不应该规避化类问题,而是应该向更严格上靠。
如果设计中每一个点都走法规标准的下限,甚至游走在边缘(例如此设备直径就是在直径边缘),那么从何谈设计质量,设计都保证不了,如何保证施工甚至使用。
即便是无缝钢管制造,但你知道联箱与换热管的焊接是有多重要,不是任何焊工就能焊的,这个焊缝要比管板与换热管的焊缝难的多。
至于你提的这些假设,均是关于这台设备管辖范围的问题,是按锅规还是按容规,两者均可,大容规明确了由设计人考虑。
当然,我们要明确的是所有的表述均为个人看法,非权威解释。千万不要一味笃定,以免让真正需要解决问题的人(楼主)造成误解。
我说过,如果是本人,坚决增加联箱内径然后按三类。楼主还是去寻求下官方回复,我们也坐等消息。
观望

 

发表于 2017-11-1 22: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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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比诺曹 于 2017-11-2 07:49 编辑
fxy1860 发表于 2017-11-1 18:28
如果壳程或者壳程系统有超压泄放装置呢?或者可以要求设置超压泄放装置呀,怎么能通过提高类别来处理这种 ...

我倒是觉得,对于这样一个在划类边界上的承压设备,不能“简单粗暴”地划为I类。
现在的问题是,监检出于安全考虑,要求把该设备划为III类。如果不同意,得说服检验。说服的依据也得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而不是死扣标准规范。
把楼主这样的管束划为III类,违反了法规吗?法规的要求是最低要求。如果操作的细节上遇到一些问题,完全可以和设计、监检一起协商解决。

 

发表于 2017-11-2 07: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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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监检的理由也足够充分,根据整台设备来判断是否归属容规管辖,然后根据各个压力腔的PV值来进行划分类别。根据壳程,判定了属于固容规管辖范围,根据管程PV值划为三类,没毛病。这个正是达到一个安全的宗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2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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