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五千万化工人社群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思考
依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鄂应急规〔2021〕2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职责:同一建设项目应采用同一设计标准规范。新建精细化工项目应当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初步设计前必须完成反应风险评估,对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危险工艺,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分析,并优先设计使用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国家标准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执行《国家安监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依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鄂应急规〔2021〕2号)附件1,湖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要点及专家意见:*项目总平面布置情况全面、详细,设计依据明确,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符合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要求。功能分区合理,主要装置、设施、建(构)筑物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明确,安全间距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有明确的分析过程和结论。不符合标准的在后述对策措施中提出相关要求。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二)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二、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评价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爆炸性予以分析,确定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根据《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解读,《工作细则》要求设计单位要对反应风险评估措施落实、安全条件评价对策采纳、新工艺可靠性论证建议吸收等情况逐一说明。规定了同一个建设项目应同时采用同一设计标准,不得有选择性地采用不同标准设计,留下先天性安全隐患。对于新建精细化工项目,应当执行《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在初步设计前必须完成反应风险评估,对硝化等5类重点危险工艺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分析,并优先设计使用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先进技术装备,省厅正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对现役涉及硝化等5类重点工艺企业,将逐步实现微通道或管式反应的技术改造。同时,明确了国家标准GB51283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有效避免在执行标准与76号文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在76号文仍有效实施的情况下,精细化工企业的总平面布置设计时仍需要考虑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爆炸风险。
问题的提出:精细化工企业如果涉及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评价及设计时,湖北省精细化工企业评价和设计时,是采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还是采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问题的思考:目前评价或设计关于这一块采标比较混乱,主要在于《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出台较晚,且目前没有一个明确官方文件,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鄂应急规〔2021〕2号)文件的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又存在一些有待讨论之处。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规范标准适用方面,国家标准有明确要求的,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要求;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执行国家76号文件(以上来源于《关于进一步明确精细化工企业适用建设规范的建议——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907号建议的答复》鲁应急字〔2020〕37号)。这个回复非常明确,值得点赞。个人认为,精细化工企业应采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进行评价和设计,精细化工企业防火间距主要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以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中火灾爆炸危险影响范围的有关规定协调,并参考了美国《溶剂萃取工厂消防标准》NFPA36中的有关规定制定。封闭式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协调制定;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中火灾爆炸危险影响范围及其生产火灾危险性制定;封闭式厂房与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的防火间距,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半敞开式、敞开式厂房之间或露天布置的设备、构筑物区之间的防火间距相同。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已经协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中相关规定,至于爆炸危险性问题,防火距离主要考虑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发生火灾时工艺装置或设施间的相互影响; 辐射热影响;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等等因素,一旦发生爆炸,防火距离满足不了周边环境安全要求,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鄂应急规〔2021〕2号)规定在76号文仍有效实施的情况下,精细化工企业的总平面布置设计时仍需要考虑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爆炸风险,但个人认为“精细化工企业的总平面布置设计时仍需要考虑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爆炸风险”不是精细化工企业只要涉及“爆炸危险性“,就需要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评价和设计的初衷。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来源:微信公众号“化工安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