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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峰钛镍

[讨论] 安全漫画 (2018.07.20) 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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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0 0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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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zmeogi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大学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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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松懈,一些基层单位出了工伤事故,能瞒则瞒、能压则压。

 

发表于 2018-7-20 08: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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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违法成本太低了。一般出责任事故肯定存在违法或违规的情况,居然还不让报道,不让传播。这是典型的隐瞒不报情况,应该重罚,否则不能引起重视。

 

发表于 2018-7-20 09: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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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zhoujidai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四川省
海川副教授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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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责任人首先做的,所以安全事故频发而得不到控制,要加大监管力度。

 

发表于 2018-7-20 09: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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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p19810708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安徽省
海川硕士二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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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意思亟待提高,一直强调安全第一,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始终是生产第一,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冒险作业几乎时刻都在发生!

 

发表于 2018-7-20 09: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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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yycy1000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终身会员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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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安全不重视,出现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应该给予重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由此可见,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负有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否则必须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

由此可见,出了工程事故是必须上报的。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花钱消灾”。
这样做,性质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不利于和谐稳定。应予以严惩。

 

发表于 2018-7-20 12: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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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66616VIP会员 永久VIP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重庆市
区副超(海友)  |  头衔:  【海川热心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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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家丑不外扬,这是从本位主义角度出发的反应。不过,这纸能包住火吗?

 

发表于 2018-7-20 13: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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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tc009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广东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危废行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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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都有家丑不外扬的说法,更别说现在出了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负责人还可能受到处罚,现在实际情况是出了安全事故,企业能捂则捂,捂不住了也会将损失情况少报,以降低事故等级降低处罚

 

发表于 2018-7-20 15: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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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a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海川大学四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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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不报,人容易产生惰性。

 

发表于 2018-7-20 15: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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