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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该戴口罩没戴,违法?事故隐患?违章?|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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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安全生产网论坛(现已关闭)中,版主发起过一个讨论:“现场查见从事XX作业工人XX未佩戴口罩XXX,是隐患?还是违法行为?还是需要继续调查加以确认?”结果引发了包括行政执法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的热烈讨论。

一、主要观点

A(执法人员):应该算隐患,警告后再次发现就算违法。

B(执法人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具体从事的工作和岗位,根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如果确需要佩带,那就是隐患无疑。另外,此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却并不一定违反具体的法律法规。但从广义的概念上还是违法行为,不然的话执法人员去干么了,所有行为都是在执法,发现违法的就要要纠正。话又说回来了,安全生产法第42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54条规定了职工佩带的义务。

C(执法人员):如果公司有发,只是员工没有按规定佩戴的话,当场予以纠正就可以了。如果是因为公司根本没有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那就限期改正。

D(企业人员):可以算作是违法行为。

E(执法人员):这要分两个层面来定性: 一是作业者未按照操作规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具属违章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作业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属违法行为。

F(执法人员):作业者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事属事故隐患,不错;但是,也是从业人员违章行为。所以,设定的命题二选一存在问题,其实还有第三种情况的。

G(企业人员):典型隐患问题,最多构成违章而不是违法。

H(企业人员):应该是x i惯性违章。

……

二、笔者观点

(一)前提条件

1.“XX作业”需要不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2.“工人XX”未佩戴防护用品的原因需要做调查,是生产经营单位单位没有购买、配发?还是从业人员自己不佩戴?

(二)主要适用依据

1.是否需要佩戴防护用品:最适合使用的依据是《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典型的规范性文件,针对具体岗位、工种,确定是否需要配备防护用品、何种类型的防护用品,部分省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沪劳保发(1999)24号),尽管有GB、GB/T、GBZ、GBZ/T,以及AQ等行业标准甚至地方标准都很多都做了相关规定,但无论其内容的规定和约束力均不及前述文件明确。

2.调查要素:询问及调查痕迹性资料(制度、发采购发放记录等)。

三、结论及拓展讨论

(一)判断结论

1.从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事属事故隐患(人的不安全行为),亦属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54条,但无罚则);

2.根据调查若是生产经营单位单位未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则事属违法行为;

3.若生产经营单位与此相关的制定等未建立或健全,则是另外违法行为了。

(二)拓展讨论

1.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之间关系

1)定义关系(违法行为系法定,法律法规规章未涉及的不能界定为违法行为,甚至规范性文件中拓展的也不可以);

2)数量级关系,违法行为肯定是事故隐患,但事故隐患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事故隐患数一定会大于违法行为数;

3)逻辑关系:事故隐患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违法行为;如,经责令整改后未如期整改的事故隐患,则为转为其它违法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2.执法人员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该行为的表述

就本次讨论中涉及的“违章”的表述,“违章”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仅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针对从业人员者,其余均是“违章指挥”,并非指从业人员,而是安全管理人员。

也就是说,“违章”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角度,是涉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这些规定;但“违章”从执法人员的角度,不能从行业标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这些方面来加以判定,从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来看,不宜如此说辞,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工作及执法中经常出现的错误。




 

发表于 2017-5-10 16: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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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zhoujidai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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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安全生产法)、隐患(可能造成身体伤害)、违规(违反操作规程)

 

发表于 2017-5-10 16: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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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l196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副教授  |  头衔:  【海川活跃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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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违法(安全生产法)、隐患(可能造成身体伤害)、违规(违反操作规程)

 

发表于 2017-5-10 17: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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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违法和违章是一类,而隐患又属于另一个层次,违章主要是违反的是一些内部规定,而违法是违反国家,地方,行业法规,规范。而隐患与事故同一类,

 

发表于 2017-5-10 2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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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6号总局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10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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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66616VIP会员 永久VIP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重庆市
区副超(海友)  |  头衔:  【海川热心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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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xinhua77020 发表于 2017-5-10 21:19
个人认为违法和违章是一类,而隐患又属于另一个层次,违章主要是违反的是一些内部规定,而违法是违反国家, ...

按照16号总局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对事故隐患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那么,违法和违章行为属于事故隐患的一个种类。

 

发表于 2017-5-10 22: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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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还是“违法”,在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上以及《安全生产法》上已经有明文规定,界定上从前提条件、责任后果、损坏财物人员伤害程度上才能断定。

 

发表于 2017-5-10 22: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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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阻火器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辽宁省
海川大学四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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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角度,是涉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这些规定;但“违章”从执法人员的角度,不能从行业标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这些方面来加以判定,从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来看,不宜如此说辞,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工作及执法中经常出现的错误。

 

发表于 2017-5-11 08: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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