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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化工企业经济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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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凹刀大侠 于 2017-4-10 10:35 编辑

化工企业经济处罚规定哪位有啊,集团公司层面或者管理公司针对下属企业的,想借鉴一下,多谢

 

发表于 2017-4-10 1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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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9: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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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处罚范畴及标准
第五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责令停产整改,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
一、未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
三、对重伤事故、重大隐患事故、死亡事故拖延不报或瞒报、谎报的;
四、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作业的;
五、未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
六、采购、发放不合格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或用具的;
七、施工工程项目,无逐级审批的规程措施,便擅自开工的;
八、各种特种设备未按要求安设安全保护装置或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保护装置的;
九、有其它严重违规生产行为或存在性质特别严重的安全隐患的。
第六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
一、防爆区域设备设施不防爆或失爆的;
二、防爆区域未能严格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的;
三、重要工艺参数调整,未经分管领导审批的;
四、重要工艺参数变化较大,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的。
第七条  凡存在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经分析认定,对责任者罚款20000元:
一、员工严重失职渎职、擅自脱岗,造成停工停产或机器设备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二、对**品的使用和管理严重违章的;
三、在民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瓦斯罐区抽烟或未经批准动用明火的;
四、瓦斯储气罐区等重点部位的专职瓦斯检查工,未按规定检测瓦斯,空班漏检、虚报、假报瓦斯数据的;
五、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对制止违章的员工和安监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厂内机动车司机酒后驾驶的;
八、其它性质十分严重的违章行为的。
第八条  凡存在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0元:
一、施工或生产作业场所私拉乱接电源线路的;
二、缩短、延长胶带,拆铆胶带时用脚蹬踩胶带滚增加摩擦阻力的;
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在工作时间睡觉、打牌、酗酒、脱岗的;
五、操作人员上岗时未使用或不能正确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各类计量、监测、监视仪器仪表未按期检验的;
七、各施工场所或生产厂区、车间内材料、设备乱堆乱放的。
第三章  消防安全隐患处罚
第九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安全设施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的;
二、举办大型会议、文艺活动、物资交流展销、焰火、灯展、花展等大型活动,未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向有关部门申报获得批准的;
三、在有防火要求的区域动用明火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办理动火手续的。
第十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一、在工作区域使用电炉、火炉等设备时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逐级审批的;
二、在禁火区域内抽烟的;
三、未按规定运送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化学品的;
四、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场所,各类气瓶距明火或易燃物品距离不足10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放置距离不足5米的。
第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罚款2000元:
一、在重点防火区域,发现有烟头的;
二、重点防火防爆区域,未设置明显的防火、禁火等警示标志和疏散标志的;
三、凡规定设置灭火器的地点,灭火器数量不足或过期不检的。
第四章  机械设备安全隐患处罚
第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罚款5000元:
一、设备检修时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切断设备电源、水源、气源等,未悬挂警示牌的;
二、吊装设备、部件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运输大型设备、材料无专用运输工具或没有进行可靠固定的;
四、各类设备转动和传动部分及人员跨越设备地点没有按规定设置防护罩、过桥、防护栏杆的。
第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0元:
一、使用手电钻或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时,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二、其它各种机械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五章  供用电安全隐患处罚
第十四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
一、配电室高压配电盘未装“五防闭锁”或不齐全的;
二、配电室漏雨,盘柜编号与实际不符的;
三、降压站、配电室没有接地系统或接地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四、降压站、配电室电气设备未进行定期试验的;
五、防雷设施损坏不起作用的;
六、建筑施工工地没有用电设计或未按用电设计供电的;现场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三相五线制”的;供电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
七、建筑施工场所、生产厂区供电刀闸缺盖、供电线路有明接头、破口;作业现场电源线路私拉乱接,各种电源箱、控制柜等前后门未及时上锁,影响人身安全的;
八、各类电器设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保护装置(过流、漏电、接地)或安全保护装置不合格的;
九、配电室操作人员作业未执行“两票”制度的;
十、电气设备检修,停电后未进行放电、验电、连接接地线,无人监护就进行作业的。
第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一、配电室验放电接地设施、绝缘用具不齐全或不定期校验的;
二、配电室电缆沟电缆排列不整齐,沟内有杂物、积水,盖板不齐全的;
三、各种开关、接线盒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保险丝)的;
四、在阴暗潮湿、狭小空间等特殊场所进行电、气焊接等作业未制定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防雷设施未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一、电焊机未安设独立开关,不能独立断电的;
二、电焊机等设备未按接地设计规定使用接地装置的;
三、各种电气设备不完好,存在跑、冒、滴、漏、生锈等现象的;
四、建筑施工工地配电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装置失灵的;
五、配电室室内金属构架和设备无定期防腐处理,脱漆、生锈严重的。
第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罚款1000元:
一、施工场所、生产厂区、车间内的照明未正确安装和维护使用,因照明不足造成事故的;
二、检修中使用的临时电源,威胁他人安全或检修结束后电线未及时回收的;
三、电动机器设备未安设急停开关的;
四、采用机械、胶带运输设备物料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五、各种露天电气设施、设备未进行防雷电、防雨、防雪等防护的;
六、其他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
第六章  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处罚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000元:
一、未按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事故的;
二、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的;
三、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建议的。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本着向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安全,如检查中发现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20000元:
一、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没有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的。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罚款10000元:
一、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建筑施工质量严重低劣的;
三、基坑设计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支护措施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一、施工现场四周未按规定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封闭的;
二、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未设置明显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
三、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设计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措施的;
五、不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立体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的;
六、施工建筑安全网未按规定设置的;
七、在建工程及设备、设施未按规定与高压线路保持足够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罚款3000元:
一、高空作业未使用登高用具和安全用具,上下抛掷工件和器材的;
二、各种安全用具(电气绝缘用具、安全带、防护网、钢丝绳、千斤顶等)及安全设施(防护栏、盖板等)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并留有记录的;
三、高空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随意放在临空或孔洞附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未关闭或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五、未及时清理安全网或防护棚顶的杂物的;
六、建筑物“四口”无安全防护设施或阳台、楼板屋面无临边防护的;
七、脚手架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或铺设不符合规定的;
八、作业人员在石棉瓦、油毡、蓬x i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顶面上施工,未制定或执行安全措施的。
第七章  起吊作业安全隐患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
一、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未经有资质的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无资质单位或未编制拆装方案,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第二十四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一、塔吊在使用期间,未对其机械性能和垂直度进行定期检查测量,并留有记录的;
二、提升钢丝绳锈蚀缺油、断丝、磨损超过规定的;
三、未配备塔吊指挥的;
四、各类起重设备超负荷吊装作业的;
五、起重设备的限位器,不齐全、不完好的;
六、卷扬机发现地锚松动不牢固继续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罚款5000元:
一、起吊物料捆扎、吊装方法不规范,在被吊物料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的;
二、绞车牵引升降系统乘坐人员的;
三、吊盘卸料时,未设置挡杠的;
四、提升设备、设施系统,信号达不到齐全、灵敏、清晰可靠要求的;
五、提升设备的钢丝绳未按期检查,并留有记录的;
六、起重作业时,无指挥人员或危险区域内有人的;
七、除以上规定外,违反建设部JCJ59—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的。
第八章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安全隐患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
一、各种锅炉、压力容器、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使用证便投入使用的;
二、各种锅炉、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水表、排气阀、排污阀出现故障未及时修理或更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各种储气罐、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补焊和管路碰头及煤气工程等施工前,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四、对有关工程需进行瓦斯浓度检测时,瓦斯检查工不在场擅自开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有关安全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00元: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
二、各种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设备、设施、仪器、仪表进行检查并留有记录的。
第九章  **品、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
一、运送**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使用专用车辆及安全设施的;
二、**品、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存放的。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00元:
一、民用**品、危险化学品押运员、保管员、生产工未持证上岗的;
二、进入生产区、库区等接触**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不穿工装上岗的;
三、民用**品、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各种记录不健全,存在涂改、缺失的。
第十章  职业健康安全隐患处罚
第三十条  凡存在下列危险因素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
一、未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
二、未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患者进行岗位调整的;
三、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未能定期组织监督检验工作、未组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
四、在职业危害的场所,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危险因素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一、在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未发放防护用品的;
二、与新招收(新调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引起的后果以及防护的措施的。
第十一章  其它部分
第三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
一、因违章作业造成瓦斯、供水、供气管路、供电通信线路设施损坏等事故的;
二、进入各种仓内、水池、管井、管沟等处作业时未按规范要求对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在无法使用仪器检测时,未采用机械通风置换气体的;
三、接触有害物质及放射性材料的人员,未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泄漏的。
第三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10000元:
一、在用楼房,各楼层吊装孔、过桥、上下楼梯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牢固,不合格的;
二、各种仓内、水池、管井、管沟口等缺盖或封闭不严,威胁安全的。
第十二章  处罚操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实施处罚的一般程序为:事实认定、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一般隐患和违章的认定及处罚: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监人员在现场走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违章行为,事实确凿的,可以当场予以认定,并及时反馈给员工所在班组和员工本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或各类事故时的认定及处罚:
一、发生严重违章行为由各单位安监部门分析认定,必要时由分管领导主持、单位安监部门、工会、人力资源、员工所在班组及现场人员参加分析认定,认定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轻伤事故:原则上由基层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安监部门、工会、人力资源、员工所在班组及现场人员参加分析认定,认定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分析认定,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工会、人力资源、员工所在车间、班组及现场人员参加分析认定,认定后按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给予单位与个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事故分析会议拟定对严重违章、各类事故责任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交单位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本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凡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而未解除的,必须按规定一次性交清罚款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八条  对安全隐患、各种违章和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罚款通知书”,“罚款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由安监部门存根、一份为公司财务部门,一份为被罚单位安监部门或被罚者,一份为被罚单位财务部门。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被罚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在15日内将罚款上交至公司财务部门。
第三十九条  责任者罚款要在本人工资项下扣除,数额较大时,可分月扣除,扣除后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限,直至扣完。所扣款项要划归安全基金帐户,专款专用。

 

发表于 2017-4-11 15: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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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jm 发表于 2017-4-11 15:53
第二章  安全处罚范畴及标准
第五条  凡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责令停产整改,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 ...

天了个噜的,这不是非煤的么

 

发表于 2017-4-12 10: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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