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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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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责任主体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一款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本法专门规定了“监督管理”一章。其中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是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是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是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是对流人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是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规定赋予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本法上述规定履行职责。相应地,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配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监督检查。根据本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处罚方式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没有规定罚款,体现了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以“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为前置条件。

        二、责任主体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法律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有权对流人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责任主体应当配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为有效保障监督管理落到实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根据本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处罚方式分二档:一是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是行政执法主体强制要求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使违法状态转变为合法状态的行为。“责令改正”具有补救性,不具有惩戒性,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这里规定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是因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处以罚款具有惩罚作用。二是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根据本法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要的资质证书。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是对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表于 2022-4-20 07: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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