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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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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能。本法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的同时,也要求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本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检验和检测机构的核准等规定了明确的条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本法第五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项内容即是针对上述条文规定的法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执法部门在遵守本法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还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根据本法有关条文的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包括办理相应的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活动中发现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否则,就构成行政不作w,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取缔”一般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取得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主体资格时,擅自从事该项活动,而被有权行政机关消除其活动、限制其行为的行政措施。“依法予以处理”是指依照本法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

       3、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应当吊销许可证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包括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本项内容即是针对上述条文规定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上述条件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该吊销而不吊销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同样,监管部门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依法予以查处”是指依法予以调查和处理,“处理”是指依照本法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等。

      4、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吊销核准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这些条件包括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同时,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作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这是针对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1)“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是一项比较笼统的规定。本法有关条文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律义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安全技术规范对此也有具体要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负有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否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本条规定的“立即处理”,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6、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这是针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7、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这是针对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8、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这是针对本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规定的法律责任。

       9、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这是针对本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度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规定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被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被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这是针对本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内容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1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本条第十项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报告义务规定了法律责任。履行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达不到这一要求,会对事故调查以及事故救援和处理造成干扰。这不仅是对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监管部门的要求。为此,本项内容专门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有关条文的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在组织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积极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妨碍相关工作的开展,这是作为执法部门的基本要求。为此,本项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这是一项兜底性条款。“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指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徇私舞弊”是指为徇私情而枉法。上述三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一枚举,但都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极易造成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按照本条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即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由该部门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2、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需要注意的是:(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可以参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的有关规定。(2)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

 

发表于 2022-4-18 1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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