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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概念的新认识(注明:摘自赵术学高级工程师论文)
“火灾”概念是火灾科学基础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火灾相关科学中的基本概念,弄清“火灾”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研究消防法律,特别是火灾侵权案件的研究处理有很大帮助。
1火灾概念的两种解释 在火灾科学理论研究领域,对火灾概念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把火灾(Fire)解释为一种灾害。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中,把火灾解释为失火造成的灾害;国家标准GB5907-86中,把火灾定义为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火灾调查》等教材使用了该定义。另一种将火灾解释为一种燃烧现象。这种解释及其含义的运用以不同形式出现。如,新西兰将火灾定义为:Fireisuncontrolledburning,可译为火灾是失去控制的燃烧;范维澄等描述火灾是火失去控制蔓延的一种灾害性燃烧现象;屈立军教授把火灾定义为失去控制并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的燃烧现象;日常用语中也常有“火灾被扑灭”的说法,这里的“火灾”,显然指的是“燃烧”。 2火灾概念两种解释的区别 2.1两种定义的临近属概念不同 第一种定义,如火灾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灾害”是临近属概念,第二种定义中,如火灾是失去控制并造成灾害的燃烧现象,“燃烧现象”是临近属概念。按照逻辑学关于定义的理论,定义中的临近属概念,应该揭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类的固有属性。“火灾”在定义中是被定义项,“火灾”所反映的对象类显然包括水灾、旱灾、雹灾、震灾等在内的各种“灾害”,而不包括造成灾害的和不造成灾害的“燃烧”。第一种定义中,临近属概念“灾害”本身就是火灾所反映的对象类的固有属性。第二种定义中,临近属概念“燃烧现象”不能揭示“火灾”所反映的对象类的固有属性,因为对于水灾、旱灾等其他灾害,燃烧现象与其无关。可见,两概念有着本质区别。属性关系见图1、图2。 2.2两种定义的种差不同 根据逻辑学关于定义的理论,种差本身是一种属性,是同一属概念下的种与种之间的差别。临近属概念经种差限定后,就表示仅为该类对象所具有的固有属性,即本质属性。第一种定义中,“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是种差,其限定临近属概念“灾害”并反映了“灾害”这个同一属概念下“火灾”与其他种类灾害的差别。第二种定义中,种差是“失去控制并造成灾害的”,其限定临近属概念“燃烧”,但“燃烧”这个属概念并不存在“灾害”这个种,因为并非所有的燃烧都造成灾害。 2.3两种定义的形式不同 逻辑学定义理论认为,对概念的实质定义有发生定义、关系定义和功用定义三种形式。火灾两种定义中,第一种定义就是典型的发生定义,其“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种差揭示的是被定义概念“火灾”所反映的对象的发生过程。可理解为,种差是发生临近属概念的原因。第二种定义不具备上述三种定义形式任何之一的特征,其定义的形式在逻辑上表现为“概念是造成临近属概念的原因”,实质上是用“结果”限定“原因”的因果关系倒置描述。 2.4两种定义的强调重点不同 第一种定义认为火灾的固有属性是灾害,火灾的本质属性是由失控燃烧造成的灾害,其内涵的中心词是灾害,强调火灾的灾害性。灾害性有着鲜明的社会属性,这反映出火灾与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没有人的参与,就没有灾害而言。 第二种定义认为火灾的固有属性是燃烧现象,火灾的本质属性是失去控制并造成灾害的燃烧现象,其内涵的中心词是燃烧,强调的是火灾的现象性。燃烧本身具有鲜明的自然属性,它并不会因人是否参与而始终客观存在。 两种火灾概念为出发点的火灾科学基础理论存在很大差别,不同的概念既决定了不同的理论框架体系,又影响着科学研究的发展思路。依据第一种火灾定义构建火灾科学理论体系,突破了燃烧现象在火灾过程中的阶段性,围绕“灾害”这个核心,用大安全观的思路研究防火、灭火和减灾的问题,符合人们认识和研究火灾的初衷和目的。第二种解释局限于探讨燃烧问题,不能成为整个火灾科学基础理论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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