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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针对环境污染导致的职业病问题,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吕洪涛表示,检察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形开展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多年来,因环境污染导致职业病的患者,维权的道路往往道阻且长。举凡鉴定难、取证难、立案难、查处难、执行难等等司法怪现状,不一而足。要克服这些困难,不独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更需要为那些职业病患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司法保护。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因工作环境污染重而身患职业病的维权者,多数均为社会弱势群体。本就欠缺法律专业知识的他们,要对抗拥有较强法律专业资源的工厂或企业,常常力不从心。在民事领域,职业病患者向自己的老东家索赔,多是极不对等的法律讼争。 更何况,工厂或企业的环境污染严重到了致员工易患职业病的地步,这背后的法律责任,很可能并不只是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并存有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可能存在多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这,也正是检察机关理当介入的事实要件。而法院的司法保护则具有滞后性,在“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之下,法院无法先于原告的诉请主动将裁判之手伸向责任人。 为环境污染职业病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也符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既拥有侦查监督权、审 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也拥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职业病防治背后的刑事责任,不仅指向工厂或企业的负责人,也指向行政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监管人员。而过往的打击与遏制手段,对黑心老板来说,震慑力还较为有限;对监管者来说,就更使不上力了。 当然,检察机关在职业病防治领域要提供的“全方位司法保护”,也需要正视眼前的困难。以追究刑事犯罪为例,第一个难题恐怕就在于:追究何种犯 罪?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虽清楚地表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构成何种犯罪,《职业病防治法》上并没有答案。刑法上与此相关的犯罪大致包括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笔者根据这些罪名反复检索,均未发现近年来曾有查处过的个案。 而如果存在行政监管部门不作w或乱作为的情形,检察机关也可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基于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以及国家立法的修订,检察机关还拥有公益诉讼权。如果潜在的职业病患群体较为广泛且不确定,检察机关也可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不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举措,对于破解职业病患的维权之难,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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