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黄**,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张*,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郭**,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总监,负责安全环保部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未发现液氯充装万向节存在安全隐患,对液氯充装万向节维护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9900元的罚款。
4.张*,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督促液氯充装万向节维保不力,未能及时消除液氯充装万向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9900元的罚款。
5.杨*,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设备主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对液氯充装万向节维护、保养不力,未发现万向节因腐蚀严重减薄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9900元的罚款。
6.叶*,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安全主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和上报液氯充装万向节故障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9900元的罚款。
7.汤**,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设备采购管理制度,致使采购的万向节压力参数不满足设备要求,造成新购的万向节不能及时安装,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芜湖融汇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坚守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重生产轻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4万元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员
李**,鸠江区应急管理局科员,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融汇化工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液氯充装万向节带病工作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鸠江区对其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邹**,鸠江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鸠江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在对融汇化工安全监管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融汇化工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建议鸠江区**给予其通报批评。
2.鸠江区应急管理局,按执法计划对企业开展了安全监督检查,但在安全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建议鸠江区**给予其通报批评。
3.责成鸠江区**向市**作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