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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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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三班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后访问IP福建省
海川小学2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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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有关违章罚款的事项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劳动法?

 

发表于 2017-5-6 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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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副超(海友)  |  头衔:  【海川热心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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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几年前我在接受《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的时候,老师也让大家讨论过这个问题,罚与不罚的意见都有,相对来说支持不罚的比较多一点。
但是有一点大家的看法是一致的,那就是违章违纪、严重失职应该受到处理。只是采取方式,值得大家探讨。
支持采取罚款措施的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国家并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实施罚款。 原劳动部《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 《规定》 第15条中所称的 “克扣” 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减发工资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 只要通过**程序制定的罚款规定并进行过公示的,就可以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
反对的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已经没有法律依据。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实施罚款。作为企业来说,合理有效的措施就是:以 “绩效考核” 取代罚款, 以奖金变化实现对违纪行为的惩罚。
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对员工不可以罚款,只要在有关法律的限制范围内,企业是可以制定罚款规定的,当然制定这样的制度规定必须程序合法、依法公示、让双方都知道规定的内容以及各自的责任和权利。

 

发表于 2017-5-6 12: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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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硕士三年  |  头衔:  【小人物漫漫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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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规定,罚款与薪酬是两种概念,不违反制度也就罚不着款了。

 

发表于 2017-5-6 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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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初三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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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6 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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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qbdl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天津市
海川硕士三年  |  头衔:  【一级安全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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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

  (二)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

  (三)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

  (四)奖惩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基本上各单位只有罚款,没有奖励。
目前,天津市各级**都提出要严格落实李鸿忠书记提出的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四铁”要求,敢于来狠的、动真的,敢于当包公、唱黑脸,该较真的就要较真,该严抓的就要严抓,特别是安监部门要把权威树起来,把权力依法依规用到位,决不能拿着“铡刀”不敢使,更不能把“铡刀”变成鸡毛掸子,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企业,要狠得下心、下得去手,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发表于 2017-5-7 0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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