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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容规属于什么等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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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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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容规TSG 07-2019,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规定。
请问容规属于什么等级的标准?
应该怎么遵守?和国标一样吗?

 

发表于 2022-3-11 15: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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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家法规

 

发表于 2022-3-11 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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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04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河南省
海川初二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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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均为国家法规,需遵守

 

发表于 2022-3-11 17: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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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家标准类,是压力容器(包含压力元件)的设计和制造标准。

 

发表于 2022-3-11 18: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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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是法规不是标准  发表于 2022-3-1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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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zye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浙江省
海川高二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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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人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技术标准(技术委员会、各专业团体)。

 

发表于 2022-3-11 19: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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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您的观点。 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等同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体系的强制执行法律。 容规,属于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这个部门的规章,是在法律之下的部门规章制度。但没有加入到国家标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3-1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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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_UWYJ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河北省
海川小学6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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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发表于 2022-3-12 09: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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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是法规,是必须执行的,并接受行政部门管理的。

 

发表于 2022-3-12 13: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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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眼楼主 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广东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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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zye 发表于 2022-3-11 19:39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人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 ...

赞同您的观点。
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经过ren大通过的,等同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体系的强制执行法律。
容规,属于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这个部门的规章,是在法律之下的部门规章制度。但没有加入到国家标准体系,没有GB的开头和系列号。所以也不可能分什么GB和GBT,就是部门规章。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作为 技术质量的总管部门,规章应该是按照国家标准来执行的。


附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的主x i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x i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x i **
                 2013年6月29日

 

发表于 2022-3-14 09: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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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您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3-14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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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高路远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北京市
海川初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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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可以理解为法律,必须遵守的,国标属于推荐使用的,能使用你就用,不能也可以用别的。但是无论哪种都必须符合容规

 

发表于 2022-3-14 09: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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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准不用用别的,这么说好像没有错。但是实际上没有操作性,国内标准都是唯一的,不存在这个不用用别的,如果有只有以下两种情况: 1.有的设计单位会只写一个标准,但这个标准是肯定要符合国标的,被技术规范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3-15 15:22
规章是规章,法律是法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3-14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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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眼楼主 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广东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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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高路远 发表于 2022-3-14 09:20
容规可以理解为法律,必须遵守的,国标属于推荐使用的,能使用你就用,不能也可以用别的。但是无论哪种都必 ...

规章是规章,法律是法律。

 

发表于 2022-3-14 09: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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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jwlhh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浙江省
海川小学4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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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眼 发表于 2022-3-14 09:00
赞同您的观点。
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经过ren大通过的,等同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体系的强 ...

同意您的观点

 

发表于 2022-3-14 11: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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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莉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互相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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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么理解是合理的:
理论上:容规属于标准,国外大多数依据标准制造的设备打官司占优,但并不强制执行。
实际上:国内把标准单独提出来技术规范作为标准的上层,强制执行,虽然应WTO要求标准也变成了推荐性标准,但还是强制执行,这事因为技术规范引用才导致的。简单点理解是就是从特种设备安全法一层层套下来的,千万不要觉得推荐性标准可执行也可不执行。

 

发表于 2022-3-14 1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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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都强制执行为什么要搞清楚层级,这是因为各种规范各种标准之间会有矛盾的地方,在实际使用的时候,按层级高的处理,相同层级的那就要同时满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3-1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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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莉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互相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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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莉 发表于 2022-3-14 11:12
我觉得这么理解是合理的:
理论上:容规属于标准,国外大多数依据标准制造的设备打官司占优,但并不强制执 ...

既然都强制执行为什么要搞清楚层级,这是因为各种规范各种标准之间会有矛盾的地方,在实际使用的时候,按层级高的处理,相同层级的那就要同时满足。

 

发表于 2022-3-14 11: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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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高路远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北京市
海川初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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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眼 发表于 2022-3-14 09:23
规章是规章,法律是法律。

特种设备你做压力容器,除了固容规规定的除外情况,你的设备可以不遵守固容规?你从法律层面上说,他只是一个国务院下属部门的规定,对你实际理解这个压力容器有啥用,实际上再咱们国家境内你不还得必须遵守。

 

发表于 2022-3-14 15: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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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蛙_kBbky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小学1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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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需要强制执行的

 

发表于 2022-3-14 20: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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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在雪里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海川小学2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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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法规,肯定比国标要高

 

发表于 2022-3-15 08: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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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562570752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海川初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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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是规范,比标准高,比法律法规低。

 

发表于 2022-3-15 08: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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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眼楼主 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广东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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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耳朵眼 于 2022-3-15 11:01 编辑

容规应该是低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属于部门行政规章,高于国家标准。

根据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教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是生产上的宪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属于单行法律。这些都是通过人大批准,国务院宣布执行的。
image.webp
容规属于国家市场监督总局颁布的法律法规,是国务院管理下市场监督总局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 image.webp

法律法规规章均属于法律范畴。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在法律标准规范中,规章高于标准。标准有分为强制执行标准和推荐标准。标准执行的监督,是通过国务院下的职能部门,比如市场监督总局,监督执行的。所以,根据总结容规是高于GB标准的。

附上 注安教材法律法规相关部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3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根据法的不同层级和效力位阶,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意、地方**规音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立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有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干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规章。
(2)地方**规章。地方**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虽然目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目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人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领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2.根据同一层级的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者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一般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别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一般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别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3.根据法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具体规范。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也一分丰富。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具体规范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就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方面和基本问题。与其相
对《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活用干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
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业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再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既是煤矿安全监察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单行法和配套法。
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2.根据同一层级的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者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一般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别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一般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别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3.根据法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具体规范。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也一分丰富。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具体规范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就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方面和基本问题。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活用干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业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再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既是煤矿安全监察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单行法和配套法。
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法依据或基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违反法律,否则无效。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ren大制定和修改,在ren大闭会期间,ren大**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
如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ren大**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安全生产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两种法律具有同等效力。ren大及其**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国家行政机关自身的效力。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
府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的产物,它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拘束力,都必须执行。其他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行政措施不得与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效力。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履行法定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执行或者行政处罚。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规章。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品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ren大**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z、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ren大**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会批准后生效,并报ren大**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地
方性法规在立法依据、程序、层次、构成方面有区别舞同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亦有
区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是低于宪法、法律的种形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合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文件,亦称部委规章。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规音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称地方**规章。**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本属国际法
范畴,但对缔结或加人条约的国家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法的约束
力;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条约也是该国的一种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约束力。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发展,与别国交往日益频繁,与别国缔结的条约和加人的条约日渐增多。这些条约也是中国司法的重要依据。
8.其他法源
除上述法的渊源外,在中国还有这样几种成文的法的渊源:一是“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二是中央**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规章;三是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属干地方性法规;如果是根据有关机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六)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从不同角度或标准,我们可以对法作不同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和活用主体不同为标准,可以担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的普通法不是指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
(3)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部分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4)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5)根据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又称为x i惯法。
(6)根据国家的意识形态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

 

发表于 2022-3-15 1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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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高路远 发表于 2022-3-14 09:20
容规可以理解为法律,必须遵守的,国标属于推荐使用的,能使用你就用,不能也可以用别的。但是无论哪种都必 ...

这个标准不用用别的,这么说好像没有错。但是实际上没有操作性,国内标准都是唯一的,不存在这个不用用别的,如果有只有以下两种情况:
1.有的设计单位会只写一个标准,但这个标准是肯定要符合国标的,被技术规范引用的标准是强制执行的。
2.采用境外标准,理论上同于上一条,采用境外标准是需要总局备案,有专门文件批准的,而且也是要符合国内标准的。

 

发表于 2022-3-15 15: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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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zye 发表于 2022-03-11 19:39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人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技术标准(技术委员会、各专业团体)。
5楼说的很详细了

 

发表于 2022-3-19 07: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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