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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消防安全设计14.1 一般规定14.1.1 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烧碱装置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符合工厂用水规划,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14.1.2 消防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构筑物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14.1.3 烧碱装置的消防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14.2 消防用水量14.2.1 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4.2.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14.2.2确定。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表14.2.2 厂区占地面积(m2) | | | | | 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厂区辅助生产设施 |
14.2.3 厂房、仓库、储罐以及民用建筑等的消防用水量宜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计算确定。 14.3 消防设施14.3.1 消防供水 1 采用低压室外消防给水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能保证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3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消火栓和水炮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在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5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管网设计应能满足最不利点的水量和水压的要求,因消防水泵为间断运行,可适当提高水泵扬程减少管径】 14.3.2 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等 1 烧碱装置应设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寒冷地区设置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2 建筑物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配直流-水雾两用枪。 3 消防竖管 敞开或半敞开布置的甲、乙类框架,高出其所处地面15米时,应设置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寒冷地区应采用干式消防竖管。 【条文说明:消防竖管可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设计:消防竖管宜沿梯子敷设,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构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14.3.3 消防水池(罐)和泵房 1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3)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4)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5)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14.3.4 其他消防设施 1 灭火器的配置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 中央控制室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的,可采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有人值守的房间不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4.4 消防排水14.4.1 消防时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或可燃性液体的场所,消防排水不可散排。 【条文说明:松花江污染事故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编制了《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试行)[2006]10号和《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其中发生事故时罐区或装置的消防废水必须收集至事故池(罐),不可散排。不可散排。烧碱装置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废水可能含有酸、碱、氯等污染物,必须有组织排放,并收集至事故废水池(罐)。】 14.4.2 酸、碱、储罐区排水管线必须设置切换阀门,且应设置在罐区围堰之外。 【条文说明:酸、碱、液氯属污染性物料,其储罐区排水分为初期雨水(及冲洗废水)、后期净雨水和事故废水,除后期净雨水外,通常具有污染。因此,罐区排水管线必须设置阀门,以便通过切换实现清污分流,同时在事故时关闭阀门,防止泄漏物料外排】 14.4.3 事故池(罐)有效容积应大于等于最大着火点的消防排水量、泄漏物料量及消防期间降雨量之和。着火点设置围堰时,消防废水池(罐)有效容积可不计入泄漏物料量。 【条文说明:事故废水池(罐)的总有效容积 V总=(V1+V2-V3)max +V4+V5 其中V1指“发生事故时的物料泄漏量”,V2指“事故期间的消防废水量”,V3指“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至其他储存设施的物料量”。(V1+V2-V3)max指“烧碱装置的不同装置(罐组)区分别计算后的最大值“。V4指“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V5指“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废收集的降雨量”。 一般围堰的容积已经考虑了泄漏物料量,因此设置有围堰时,事故废水池(罐)有效容积可不计入泄漏物料量。 降雨量V5=qF,其中q指“降雨强度,按平均日降雨强度计(mm/d)”,F指“事故发生时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 14.4.4 事故废水管线宜与雨排水管线分开设置,重力流事故废水管道不应按满流计算,设计充满度宜低于0.9,管顶应平接,泄水能力应大于消防废水的最大瞬时流量。 【条文说明:由13.4.2条文说明可知,F越大则V5也越大,事故废水池的有效容积也越大,投资将增加。将事故废水管线宜与雨排水管线分开设置,可避免事故期间其它非事故装置区的雨水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另外,重力流事故废水管道泄水能力需满足最大排水量要求,避免排水检查井溢流废水渗入地下而污染地下水。】 14.4.5 事故废水管道材质应耐酸碱腐蚀,排水检查井内壁应防腐。 【条文说明:烧碱装置排水常具有腐蚀性,故有此规定。】 14.4.6 消防废水池最高液位宜低于重力流进水管管顶。 【条文说明:消防废水池最高液位过高,将降低重力流事故废水管线的水力坡降,泄水能力下降,导致排水检查井溢流。】 1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安全设计15.1 采暖15.1.1 对于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生产厂房和仓库,当所散发的可燃气体及粉尘,有可能同采暖系统的设备和管道热表面接触时,采暖热媒的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引燃温度值的80%(以℃计),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15.1.2 对于不放散可燃气体及粉尘的生产厂房和仓库,采暖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5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30℃。 15.1.3 对于采用高于100℃介质作为热媒的散热器采暖系统,应在保证散热效果的基础上采用防护措施,防止接触烫伤。 15.1.4 配电间、机柜间、DCS控制室等仪表电气用房严禁采用热水或蒸汽散热器采暖系统,且不应布置热水或蒸汽采暖管道。 15.2 通风与空气调节15.2.1 对于空气中含有氯气、氯化氢等有毒物质的厂房和含有氢气等甲、乙类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它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5.2.2 对于空气中含有氢气、氯气、氯化氢等有毒、易燃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系统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系统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系统的排风管道正压段不应穿过其它房间。 15.2.3 空气中含有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通风设备的防爆等级应根据所排气体的危险等级选型。当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且送风机和止回阀门设置在非防爆区时,可采用非防爆型的送风设备。 15.2.4 液氯储槽厂房通风系统,应设有隔绝室内室外空气连通的电动风阀。 15.2.5 对于全面排风系统,用于排除氢气和空气混和物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用于排除氯气和空气混和物时,吸风口下缘距地板间距不大于0.3m;对于液氯储槽厂房,吸风口下缘不应低于门槛高度。 15.2.6 设置在爆炸危险场所的非防爆用电设备所在房间(如氯化氢合成及盐酸的操作室等)或直接安装在爆炸危险车间内的正压型电气设备应设计正压通风: 1 正压通风的正压值应为30~50Pa。 2 为正压室及正压型电气设备送风的采气口应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外,距防爆区边界至少l米。进风应是清洁的。 3 正压送风系统应设置备用风机,且所有风机应能自动切换。 4 正压室不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以及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外门,应设计门斗或门廊。内、外门均应为密闭型的,并应保证两道门不同时开启,同时门斗或门廊内应保持不低于10Pa的正压。与爆炸危险装置相临的墙上不应设置可开启窗。室内管线穿孔应密封,管沟应填塞密实。 5 正压通风系统应与正压室内电气设备联锁。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先通风,待室内正压值稳定后方可投入运行。正压通风设备必须待其他电气设备完全关闭后方可关闭。 6 正压室内应设正压指示仪表和失压报警装置,且与正压通风系统联锁。当室内正压值低于25Pa持续1分钟后,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使备用通风机自动投入运行。 15.2.6 排出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15.2.7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16 个体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计16.1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16.1.1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与工作岗位危险性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烧碱装置或烧碱厂应为车间操作人员选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见表16.1.1。其他岗位如修理工、电工、叉车操作工等,工厂依照国家规范进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条文说明:表16.1.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所选用的劳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为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选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单元重复项按142号文给出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个人防护用品选用。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 表16.1.1 单元名称 | | | | | | | 安全帽、耐酸碱鞋、耐酸碱手套、防酸碱服、防腐蚀液护目镜 | | | 安全帽、耐酸碱鞋、耐酸碱手套、防酸碱服、防腐蚀液护目镜 | | | 安全帽、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静电服、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 安全帽、耐酸碱鞋、耐酸碱手套、防静电服、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 安全帽、耐酸碱鞋、耐酸碱手套、防静电服、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耳塞 | | | 安全帽、耐酸碱鞋、耐酸碱手套、防静电服、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耳塞 | | | | | | 安全帽、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静电服、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 | | 安全帽、安全鞋、防化学品手套、防静电服、防毒面具、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耳塞 | | | 安全帽、耐酸碱鞋、耐酸碱手套、防碱服、防腐蚀液护目镜 | | | 安全帽、耐酸碱鞋、耐酸碱手套、防碱服、防腐蚀液护目镜 | 如使用天然气做燃料应配备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静电服 | | 安全帽、耐酸碱鞋、耐酸碱手套、防碱服、防腐蚀液护目镜 | | | | |
16.2 应急救援设施16.2.1 烧碱装置或烧碱厂在消防站、卫生站或气防站及各装置区应设置与各单元危险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设施,烧碱装置各场所应配置的应急救援设施见表16.2.1。车间内应设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应存放在柜内并铅封存放,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应急救援设施配置要求 表16.2.1 单元名称 | | | 重型防护服2套以上,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2套以上,防火防毒服2套以上,防静电服2套以上,橡胶手套 | | 氧气甁、氧气袋,2%~4%碳酸氢钠溶液(配雾化器),生理盐水,内置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的全封闭防化服2套以上,橡胶手套 | | 现场事故应急箱配备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2套以上,不应少于每班工人数 | | 现场事故应急箱配备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2套以上,不应少于每班工人数 | | 现场事故应急箱配备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2套以上,不应少于每班工人数 | | 现场事故应急箱配备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2套以上,不应少于每班工人数 | | 现场事故应急箱配备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2套以上,不应少于每班工人数 |
条文说明:表16.2.1应急救援设置配置要求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对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的要求。 16.2.2 烧碱装置或烧碱厂应设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按不少于劳动定员的1%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条文说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建议应急救援人员人数根据具体情况按劳动定员0.1%~5%。 16.2.3 烧碱装置或烧碱厂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其使用面积不低于30m2。气体防护作业车应有专用车库,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车库门的方位设置应便于车辆使出。烧碱装置或烧碱厂的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的应急救援装备可参考表16.2.2。 有毒气体防护站应急救援装备配置 表16.2.2 装备名称
设有声光报警器,备有空气呼吸器、苏生器、安全帽、安全带、全身防毒衣、防酸碱胶皮衣裤、绝缘棒、绝缘靴、手套、被褥、担架、防爆照明等抢救用的器具。
条文说明:按照GBZ 1,气防站的使用面积: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jpg 16.2.4 烧碱装置或烧碱厂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生产场所应设置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洗眼器、冲淋器应设置在有可能发生酸、碱泄漏造成灼伤的设备、管道附近。 条文说明:源自《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1-2010。 16.3 安全警示标志16.3.1 烧碱生产装置及辅助装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编写应符合《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编制规范》。
附 录暂略
本规范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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