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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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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特种设备出厂时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这些技术资料和文件既是用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判断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特种设备得到正确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指引。因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是本法给制造单位设定的义务。生产者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要向消费者和有关监管部门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上,都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为保障使用安全,生产者还有义务让消费者知晓产品的使用维护保养方法和要求。上述技术资料和文件有的是由设计单位编制,但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前获得设计文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制造,有的是由制造单位编制。所以,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有条件提供上述文件。制造单位应该在产品出厂时随产品提供上述文件。对不提供上述文件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使用登记时应不受理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制造单位有未提供上述资料和文件之一的行为,即构成违法。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哪些具体技术资料和文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本条的规定执行。设计文件般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指经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和检验责任工程师等责任人员签字,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数据报告、材料质量证明,以及各种检查、检测、试验报告等;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包括三部分内容,即安装说明、使用说明、维护保养说明,这三部分内容并不都要求必须具备,而是根据设备的复杂情况由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监督检验证明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过程、安装过程、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后出具的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

        二、责任形式

       1.责令限期改正。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行为的(“随附”概念见二十一条的释义),首先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补足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改正的,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责令限期改正,一方面要求应当尽快改正,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对人一个合理的时间,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一般不超过30日。

       2.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罚款。对于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据本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特种设备的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违法生产未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产品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对此非法收入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没收违法所得是针对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而实施的,如果行为人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则不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不以货值金额的数量确定处罚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前提不考虑情节严重与否,以“逾期未改正”作为罚款的条件,实践中更加容易把握。货值金额可以作为实施本条规定的罚款的裁量情节考虑。

 

发表于 2022-2-19 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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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0 10: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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