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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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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作为强制性检验的一种方式,是在设计、制造单位进行设计、试制产品的基础上,由专门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一种验证性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一般情况下,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只要设计不变,型式试验结果是通用的。从安全角度出发,开展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材料的型式试验是十分必要的。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本法只对型式试验的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型式试验具体范围、检验测试项目、合格标准、试验程序等由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目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四种情况:一是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或者首次在国内使用进口产品的;二是制造单位首次制造产品的;三是首次采用新材料或者首次制造某种型号或牌号的材料的;四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按期进行型式试验的。在上述情况下,制造单位只有通过型式试验并验证合格,方可进行产品、部件和材料的制造,以此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即投入制造的,即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本条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及材料的制造单位和进口特种设备的代理商或使用单位。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国将种设备产品、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二是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三是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的。部件也包括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认定构成应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时,还需要意以下几个问题:

       1.型式试验是否已经进行,一般以是否具有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为准。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制造单位和产品名单。

       2.承担本法所规定的型式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格,并且具有相应试验设施和人员,是被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全国公布经其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名单。

       3.对制造单位的行政处罚,必须由违法制造行为发生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在依法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活动中,使用地、安装地、销售地有关部门发现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和材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时,应当交由对制造行为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进行处罚。

        二、责任形式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并不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而是行政主体依职权采取的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行政措施。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由于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行为在违法性质上轻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的行为和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为,且可以事后补正,本条规定先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视整改情况再决定是否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一般不超过30日。

       2.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对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并在执法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制造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对逾期未改正的,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为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裁量确定。

 

发表于 2022-2-18 08: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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