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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张君莉 于 2019-7-4 10:47 编辑
2016年10月01日 实施 TSG21-2016就已经弱化了压力容器安装概念,也取消了安装监检(之前也少有此工作)。TSG21-2016 5.1条要求从事安装单位需取得相应资质。
2019年06月01日 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将压力容器安装并入到压力容器制造,与TSG21-2016同步。
- 2019年05月29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市监特设〔2019〕32号》15.无需许可的事项。对于按新许可要求无需进行许可且已经受理并未发放证书的项目,发证机关应当终止许可程序,并告知申请者不再纳入许可范围,提醒其加强管理。
- 2019年06月01日 实施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废止了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2014年01月01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2003年06月01日 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以下标红是总局回复,但并未在总局官网上找到:
1.目前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2019年6月1日后,请按“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执行; 2.压力容器安装前应履行告知手续; 3.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市场总局2019年04月9日回复:“1.整体移装指不拆卸承压部件和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移装,比如压力容器只拆卸地脚螺栓等;2.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 咨询部分监察机构回复也不明确,告知是需要的,但是压力容器安装资质有说不需要有说需要。 根据以上要求,可以确定: 1.压力容器安装之前需要告知,需要安装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给当地监管部门。 2.安装并入制造范畴,安装即属于制造,安装需要提供制造资质,但不拆卸承压部件和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不属于安装。
其他请小伙伴们讨论。
经4楼指出,压力容器安装资质有:1.压力容器制造资质、2.锅炉安装资质、3.压力管道安装资质。 市场总局2019年第3号文: 1.锅炉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二。
2.管道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一。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各类气瓶安装无需许可。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和与该级别压力容器相连接的工业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且不受长度、直径限制);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以进行压力容器安装。
5.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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