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五千万化工人社群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学习贴
内容来自《环保法》条文,欢迎大家参与学习。
为了提高学习的兴趣,采取条文内容填空的形式,全部填对的奖励5个财富,部分填对的奖励4个财富,有效参与即奖励2个财富。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 )。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 )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 )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