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能糊弄差事
现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向社会公布很难,许多报告非得到事故发生6个月才对外公布,可能社会上已把这起事故忘却了,或在这期间又发生了类似的事故,这样的事故调查报告能够起到什么作用?!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2个月内(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按程序最迟在3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其中,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才会有6个月对外公布的情形出现(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报告必须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可是我们每天几乎都看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每起等级事故(事故分成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都将有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组组织调查,据此推理几乎每天都能看到相应事故的调查报告,但是有几起事故调查报告我们能够看到的?几乎很少,或大部分根本看不到!翻开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你能找出几家**网站专栏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几乎没有!这样的事故调查报告能够起到什么作用?!
即使等到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了,长篇大论的几乎类似于八股文的文章,你能受到什么教育?起到何种警示作用?
据刚刚发布的一份事故调查报告分析,很难在这份报告中看到想知道的内容,几乎都是类似事故调查报告的翻本。千万不要把这个案例当做个案来看,也不要认为是对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管理不满,因为这些问题是个共性,对事不对“人”,为了更具有说服力,不再隐去地区和单位,敬请谅解,也不要“举报”取消这篇本应属于原创作品的文章,更不要屏蔽这篇文章或删除本论坛。
案例说的是2018年6月26日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一份1万多字的《天津市河西区君谊大厦1号楼“12·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据火灾事故发生半年之久。需要这么之久吗?真的有什么特殊情况吗?看不出来。
再仔细搜寻,虽说是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但是点击开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始终找不到这份事故调查报告,不知是笔者的水平原因还是其他原因。这种情况几乎在所有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都很难找到,这在前面已经谈过。
再仔细阅读这份调查报告,1万多字的报告花了很多时间看完,有关被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究竟该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没有搞清楚,估计被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自己也没搞清楚。紧接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更是泛泛而谈,有的只是大话空话而已,几乎换个单位名字、稍改一下内容就可以用于其他事故调查报告中。
更感到不解的是事故已发生半年之久,相应的责任人究竟是如何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似乎是一个谜,归纳起来几乎都是或“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或“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或“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现职”、“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建议给予其行政降职(级)处分”、或“建议给予其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或“建议诫勉谈话,个人在班子**生活会作出深刻检查”、或“建议诫勉谈话,并作出深刻检查”、或“建议警示提醒”、或“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消防总队范围内做出深刻检查”、或“建议批评教育,个人在班子**生活会作出深刻检查”……看似33人被追责,究竟最终判没判刑?判了多少年刑?那么多的建议是否兑现?等等,半年时间过去了应该有后续结果了,而不是停留在现在建议这个阶段,即使事故调查报告未能告知,相应的**网站或媒体理应紧跟者介绍,但无从查起。目前几乎所有的事故调查报告几乎都是这样,可能不能责怪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因为这些事故调查报告都是迟来的“报告”,几乎与事故的处置没有多大关系。迟来的“报告”就是一份交差的报告吗?可能不承认也得承认,因为事故调查报告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只是完成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这份职责而已。
再次强调,这份事故调查报告只是做一个具体的个案来证明我国当前事故调查及事故调查报告出现的问题,而不是针对某个地区或某个部门的。这些现象几乎在很多的事故调查报告都有。
问题来了,目前几乎所有的事故后续的调查到结案来看几乎都起不到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作用,问题就在于:
1、事故调查处理不及时,大部分时间纠结于事故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原因分析。
2、事故调查报告不能全面地向社会公开,只是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但即使这样也不能在**有关网站的凸出位置上查找,或基本上查找不到,事故公开处理的不多落实。
3、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含糊其实、云里雾里,究竟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说不清楚,“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目前只是一个说教而已,因为至今很难看到“尽职照单免责”案例出现。
现在我们经常看到,某某重大事故发生后半年之久公布了一个事故调查报告,声称多人追责,就像本起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就有“33人被追责”说法,但是究竟如何追责的大家只是看到几乎都是“建议”而已。即使被追责,试问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事故,这些不履行责任的现象存在吗?没有发生事故要不要“失职照单追责”?
我们不能再自是欺人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不仅仅是在发生事故后才追究责任,甚至是事故发生按着“套路”走程序,最终交一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胡差事,而是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如何真的有效地遏制同类事故频发,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放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上,搞清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做到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职照单追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能够做到“尽职照单免责”。
我们希望今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很快能够看到事故调查报告,而且读懂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尽职照单免责”案例能够出现,一连串的事故追究名单在减少,不再出现事故发生后才出现的多人被追究责任。
最后建议,为了严肃事故调查,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署名事故调查专家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让胡差事的事故调查报告逐渐减少,起到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