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危险源的关于SIS的法规要求: 安监总局40号令的要求如下: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实际执行:大部分按照40号令的要要求, 少部分教条地区,按照1, 2级重大危险源。 二、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关于SIS的法规要求,见2013年安监总局3号文: 化工企业要根据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及其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和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4级以上风险,
实际执行:所有重点工艺, 以及4级以上反应工艺危险度的都要上SIS 三、重点监管化学品法规关于SIS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升工作,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并确保于2014年底前完成。 实际执行:大部分没有执行。应该以HAZOP分析为基础,然后进行定级, 假如出现大于SIL1 以上的回路, 则应需要SIS 四、安监总局2014年116号文中提到“两重点一重大”是个简化说法, 是把40号令, 2013年3号文, 2013年12号文关于SIS的要求做了简化说法, 不能理解简单理解凡是两重点一重大都要上S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