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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职业病患者应该如何维权呢?要分四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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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而且罹患职业病风险最高的群体往往是处于社会最底层、最没有保障的农民工。职业病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比较多,但是劳动者真正维权的不多,因为职业病具有后发性,离职时可能没有发觉,若干时间后才发觉自己的身体有患职业病的可能,而且出现的疾病和工作似乎有一定的关联。不像事故伤害,发生了马上可以知晓,离职后也基本上一次性可以解决,主要原因在于对职业病的维权途径不熟悉。

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非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所谓的工伤就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殊不知工伤还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病的情形,即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那么,患有职业病患者者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职业病网小编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就职业病患者维权的法定程序作一详细介绍。

职业病患者维权第一步:职业病诊断、鉴定

首先要明确职业病是法定的疾病,只有诊断出属于现行2013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10类132种疾病之一时,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且职业病的诊断需要由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进行,并不是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践中,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般为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其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市级职业病鉴定(首次鉴定),由其作出职业病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鉴定书。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患者维权第二步:职业病工伤认定

劳动者患病经过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首次鉴定、职业病再鉴定被最终确认为职业病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法律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如果超过时限,职业病患者的工伤维权之路将举步维艰。

职业病患者维权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并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职业病患者维权第四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诉讼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其应负担的补助款,即双方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如果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均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职业病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而且罹患职业病风险最高的群体往往是处于社会最底层、最没有保障的农民工,愿此文为职业病患者维权有所帮助。


 

发表于 2017-12-11 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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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偏重保护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17-12-11 15:57:47

点评

这也是法律的宗旨和目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2-11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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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明 发表于 2017-12-11 15:57
法律偏重保护弱势群体。

这也是法律的宗旨和目的

 

发表于 2017-12-11 18: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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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22290 发表于 2017-12-11 18:38
这也是法律的宗旨和目的

我不是这么认为的。
法律的宗旨是公平,如果公平的秤倾斜了,那就失去了公平。

 

发表于 2017-12-11 2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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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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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难呀,什么都得学呀。

 

发表于 2017-12-13 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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