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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海川闲话消防】13种可能拘留违法消防行为12-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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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s66616 于 2017-11-10 13:17 编辑

(十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17年8月22日,位于浙江三合化工厂旁边的一个租用仓库里面发生了火灾。当消防大队赶到现场时,火势还比较大,经过差不多一个小时的火灾扑救,火势得到扑灭。同时,消防大队在火灾现场张贴了火灾现场封闭公告,并提醒当事人要保护好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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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故发生当晚,租用在该公司仓库的开油漆店的童某为了清理火场的油漆桶,未经消防部门同意,就安排赵某、林某等小工擅自进入并破坏火灾现场。
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破坏火灾现场,公安消防人员立马赶到现场,对三个当事人进行控制。经过笔录询问,发现三个当事人趁夜深人静的时候,准备把火灾现场的废旧油漆桶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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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相应的罚款。
最终县公安消防大队和桐琴派出所经报公安局批准,依法对童某做出行政拘留15日、赵某和林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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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2: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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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2: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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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2: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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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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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4日凌晨,黄浦区金陵东路10号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灾扑灭后为进行火场现场勘验,查明起火原因,黄浦公安分局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金陵东路10号火灾现场予以封闭。消防支队在火灾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明确表示上述区域属火灾现场,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封闭区域,否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2月25日上午8时,负责看护火灾现场的外滩街道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孙某发现上址有工人正在搭脚手架进行施工,孙某立刻上前劝阻,但现场施工负责人王某不听劝阻执意进行施工并试图进入金陵东路10号火灾现场。

  现场看护人孙某明确告知王某上述区域属于火灾现场,消防支队已依法封闭,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但王某仍不听劝阻,并擅自从金陵东路12号入口进入10号火灾现场,此后又随意搬动门口被烧毁的电瓶车、自行车等物证,造成火灾现场被破坏。

  外滩派出所执勤民警接到消息后立即赶赴现场,在了解情况后,将王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黄浦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丁警官现场勘验,发现火灾中心现场被烧毁的电动自行车已被搬离原地。

  因火灾起火原因不排除系电动自行车充电漏电引发火灾,而中心现场的电动自行车被搬离,造成了火灾中心现场损毁,导致进一步现场勘验无法正常进行。

  违法嫌疑人王某明知火灾事故现场已被依法封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并擅自移动现场物品造成火灾现场的破坏,导致火灾现场勘验无法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黄浦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发表于 2017-11-10 13: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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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报导的主要信息是:未经申报擅自改变火灾现场面貌,致使消防部门无法查清火灾原因;针对人们关于:为什么不尽快勘察火场的疑问,消防部门的答复是:待现场冷却后勘察。这就提醒民众:不管多么急,也要申报后再清理火场,至少应该找人打个招呼,否则,就要面临牢狱之灾。

 

发表于 2017-11-10 13: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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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依法办事的好。 事故之后最重要的莫过于查明原因,还原事实真相,这原本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还造成一些人为的干扰就更无法调查了。除了调查原因以外,还有什么用的着这样着急的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1-1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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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的过客 发表于 2017-11-10 13:51
这则报导的主要信息是:未经申报擅自改变火灾现场面貌,致使消防部门无法查清火灾原因;针对人们关于:为什 ...

还是依法办事的好。
事故之后最重要的莫过于查明原因,还原事实真相,这原本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还造成一些人为的干扰就更无法调查了。除了调查原因以外,还有什么用的着这样着急的呢?

 

发表于 2017-11-10 1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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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l196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副教授  |  头衔:  【海川活跃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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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真可怕,保护现场是为了查明起火原因。现场被人为破坏,只能说明其中有猫腻。

 

发表于 2017-11-10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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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lx1978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海川大学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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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规宣传和释义的讲解。

 

发表于 2017-11-11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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