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4日凌晨,黄浦区金陵东路10号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灾扑灭后为进行火场现场勘验,查明起火原因,黄浦公安分局消防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金陵东路10号火灾现场予以封闭。消防支队在火灾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明确表示上述区域属火灾现场,禁止任何人擅自进入封闭区域,否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2月25日上午8时,负责看护火灾现场的外滩街道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工作人员孙某发现上址有工人正在搭脚手架进行施工,孙某立刻上前劝阻,但现场施工负责人王某不听劝阻执意进行施工并试图进入金陵东路10号火灾现场。 现场看护人孙某明确告知王某上述区域属于火灾现场,消防支队已依法封闭,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但王某仍不听劝阻,并擅自从金陵东路12号入口进入10号火灾现场,此后又随意搬动门口被烧毁的电瓶车、自行车等物证,造成火灾现场被破坏。 外滩派出所执勤民警接到消息后立即赶赴现场,在了解情况后,将王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黄浦公安分局消防支队丁警官现场勘验,发现火灾中心现场被烧毁的电动自行车已被搬离原地。 因火灾起火原因不排除系电动自行车充电漏电引发火灾,而中心现场的电动自行车被搬离,造成了火灾中心现场损毁,导致进一步现场勘验无法正常进行。 违法嫌疑人王某明知火灾事故现场已被依法封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并擅自移动现场物品造成火灾现场的破坏,导致火灾现场勘验无法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黄浦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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