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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承不承认,安监部门的执行力即使不是中国最差的,那也是最差的之一。你看,各级领导三令五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定要铁腕执法、铁腕整治,该罚的要罚,该关的要关,要毫不留情,毫不手软。我们做到了吗?我看就差得很远很远!安监部门就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什么?你说我耸人听闻,你说我无根无据?那好吧,我用事实来说话。 在这之前,我们首先要澄清一个概念: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因为这是《安全生产法》最基本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定义为“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这比较含糊,说了等于没说。所以国家安监总局给出了更明确的解释,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下面说回安监部门执行力最差的证据问题。
证据一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我国有多少三五个人的小微企业,又有多少一个人单干的个体户,还有很多在写字楼里从事软件开发之类的公司,这些生产经营单位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吗?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吗?制定了应急预案吗?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吗?估计99%以上的都没有做到吧!
对这些,安监部门去查了吗?去罚了吗?
证据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url=]金属冶炼[/url]、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四条又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予以处罚。
所有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都要配备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多少是做到了的?有1%做到了吗?
对这些,安监部门去查了吗?去罚了吗?
证据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又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予以罚款。
所有从业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那些大型上市公司的高管都经过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那些个体户都经过了安全教育和培训?99%以上都做不到吧。而且,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老师也是从业人员吧?这些老师自己的安全培训又是谁负责的呢?
对这些,安监部门去查了吗?去罚了吗?
证据四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十四条规定,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予以罚款。
此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季度向**上报《事故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否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件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所有小微企业和个体户都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吗?都将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了吗?都每季度及时上报了《事故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吗?估计也是99%以上做不到吧!
对这些,安监部门去查了吗?去罚了吗?
结论
其实还可以列举一些证据。总之,安监部门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我国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体户都要关门,大企业也将面临危险的境地,社会经济一定会崩溃。既然我国的经济一直没有崩溃,而且持续多年保持快速增长,社会也没有陷入动乱,那么,这就是安监部门执行力最差的铁证!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该不该推倒重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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