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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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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梯制造单位未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电梯制造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根据该条规定,无论是电梯制造单位直接安装、改造、修理电梯,还是委托取得相应许可单位开展这些工作,都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这是保证电梯使用安全的一个重要措施。如果没有按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梯投人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该条对电梯制造单位在跟踪调查和了解中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相应的告知和报告义务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当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安装、改造、修理电梯后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是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无论是电梯制造单位自行安装、改造、修理电梯,还是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其他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结束后均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校验和调试。如果没有校验和调试,由电梯制造单位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校验和调试应当做出记录,为以后的改造、修理、检验和监督检查留存资料。

        2、电梯制造单位不仅要履行告知和报告义务,而且应当及时、准确地履行告知和报告。如果电梯制造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告知和报告,或者告知和报告的信息不准确的,电梯制造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形式及实施处罚的有关问题

        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电梯制造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电梯制造单位与电梯使用单位不在同一地,且电梯制造单位拒不接受使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处理的,应当移送电梯制造单位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处理。

        2、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对电梯制造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如果因其行为导致电梯事故的,根据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如果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22-2-28 07: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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