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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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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二是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三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处罚。

       一、关于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根据这两条规定,能够进入销售和出租环节的特种设备是有明确要求的,违反这些要求,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承担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销售单位和出租单位。目前,法律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和出租单位没有设定资质许可,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开展销售和出租特种设备活动。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具体分为两类:

       1、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这些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没有法律规定的资质,或者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其生产行为和产品有关技术参数没有纳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管范畴,不能保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事故隐患,一旦通过销售和出租流入市场,很有可能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2、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人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节能法的要求,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特种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等环节将严格进行审查,确保特种设备淘汰制度的贯彻实施。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是指在检验中发现严重缺陷并无法修复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安全评估无法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对这些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报废。对于已经报废的产品,为确保安全不允许继续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有可能出现部件老化、制动安全性能异常、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等问题而存在事故隐患,销售、出租末按规定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法律责任的形式

       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也就是责令停止销售和出租,同时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二、关于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这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身份证”制度的重要环节。销售作为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对于产品来源的确认和有关责任的追溯有重要的作用,法律因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报告义务,这是进口特种设备的强制性义务。违反上述规定,就要承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承担本条第二款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种设备销售单位,以及进口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1、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检查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销售记录包括特种设备产品种类、名称、型号、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以及购买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年限行业惯例,确定保存年限。未建立这两项制度不仅指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章程,还包括制定之后没有认真地贯彻落实。

       2、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需要强调的是,履行告知义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一是要提前告知;二是要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告知;三是要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告知。违反这些程序要求,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形式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接受监督检验。本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如果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直接销售、交付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就应当保证经过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否则就要承担本条定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承担本条第三款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之所以将其法律责任放在本条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之后规定,是考虑到其销售、交付行为的实质是一种经营行为。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其中的检验指监督检验。一般情况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就无法获得正式的检验报告。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使用单位和其他接收的单位通过拒绝收货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生产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的形式

       对于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通过指引规定,使其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特种设备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相同,保证了法律规范对行为评价的一致,即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考虑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生产许可证,而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一般没有相应资质这一区别,对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发表于 2022-3-3 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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