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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本质安全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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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安全理念
19771214日英国帝国化学ICI石化分部安全顾问TrevorKletz博士提出本质安全的理念:最小化,替代,减缓,简化。
80年代以来,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对本质安全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和应用。
1996CCPS发布了第一本本质安全理念的书《化工过程全生命周期本质安全应用指南》,2009年出版了第二版,2020年出版了第三版。
2001年欧盟的INSET工具箱收集了31种方法,4个过程。从安全、健康、环境分析优化原料和工艺。

 

发表于 2021-12-18 1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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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安全理念很多,但在我们这大多水土不服:本质安全的往往是最贵的,越是强调本质安全就越忽视人的作用。

 

发表于 2021-12-19 15:59:09

 

 

 

Peterpaul彼得保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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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高一  |  头衔:  TA暂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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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空间和受限空间的区别:
1)强调的地方不同:
有限空间:强调的是进出口较为狭窄。
受限空间:强调的是进入和撤离该区域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2)标志不同:受限空间进入需要许可、有限空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出处不同:
“受限空间”出自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等。
“有限空间”出自《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等。
4)定义不同:
“受限空间”是出入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有限空间”是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应急管理部关于有限空间判定标准的回复如下:
请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来判断。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2019年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向应急管理部提出“关于地上冷库是否属于有限空间相关事项”的请示(粤应急函[2019]551号),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委托山东省轻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对此问题提供技术支撑并作出说明。
2019年7月22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采纳了协会的意见,对此作出复函,明确了“地上冷库(除气调库外)不属于有限空间,但其中的气调库属于有限空间”。
【问26】有限空间监护人员的具体要求。
【具体问题】有限空间监护人员取证可有相应要求和规范?
【答】2019 年 1 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调整意见与建议的函》,目前正式文件还未下发。文件提出增加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类别。目前,未见有限空间监护人员取证的具体要求。国内各地已有相关地方规范及管理要求。
应急厅函〔2020〕299号《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根据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确定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并明确其安全职责。根据工作实际,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员可以为同一人。”监护人员主要安全职责:
1.接受安全交底。
2.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有权下  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
3.持续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护,确保和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信息沟 通。
4.出现异常情况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协助人员撤离有限空间。
5.警告并劝离未经许可试图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区域的人员。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 1993-20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明确联络方式并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进入特别狭小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可靠的保护绳,监护人可通过系在作业人员身上的保护绳进行沟通联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安委办传〔2017〕22号之 “(八)现场监护和管理。有限空间作业期间要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指挥、作业和安全监护;要确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作业批准的相关人员应当到作业现场审核作业票证,重点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在作业现场要采取照明、通风、检测、通信、监测和设立安全标志等措施,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发表于 2021-12-21 11: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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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小学1年  |  头衔:  TA暂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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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安全其实比较难实现的,说白了就是出问题了也不会造成后果。比如反应釜爆炸,使用的反应釜是耐超高温超高压的,自然不会造成后果。但是从设备上面是很难实现的,只能从工艺上面去实现,但是人员设备环境物料上面又很难控制。个人感觉真正的本质安全是基本不存在的

 

发表于 2021-12-24 11: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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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ALEILEI楼主 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海川高一  |  头衔:  TA暂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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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8月11日经政务院(今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劳动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决定》总共8条,在第3条指出:“对新工人必须进行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进行),在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在1987年12月1日化学工业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该文件的相关规定相较于当时他在大连化工厂的做法,对三级安全教育进行了相应的细化
在1995年11月8日原劳动部下发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该规定在“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第5条明确“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新任总局局长李毅中签署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令,于2006年1月17日发布,规定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第十四条(06年版,15年版变为了第十二条)写到:“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发表于 2021-12-29 09: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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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高一  |  头衔:  TA暂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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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的历史

 

发表于 2021-12-29 09: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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