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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志成

[推荐] 总局关于“压力容器超设计使用年限”等十一个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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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hong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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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有关测温仪表/温度测量装置的问题?

根据相关要求“《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9.2.3项规定:测温仪表应当定期校准;《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A3.5.7规定:测温仪表检查内容(1)测温仪表定期校验和检修是否符合要求;《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3.5.3.4(2)规定:审查温度测量装置校验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在特种设备上面的测温仪表/温度测量装置需要定期校验,但是没有找到相应的标准规定校验周期、校验机构及校验对象。

请问:

1)、特种设备上面的测温仪表/温度测量装置的校验周期多久及校验机构是什么?

2)、锅炉范围内哪些测温仪表/温度测量装置需要校验,哪些不需要?

3)、若现场发现测温仪表/温度测量装置未校验或已超期,是否影响检验结论/检验定级?

回复1:关于测温仪表/温度测量装置的校验、校准相关问题请咨询计量有关部门。



问题2:固定式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巡检维护人员考证?

2019年3号文附件二中提到:特种设备作业考证项目中无对应的固定式压力容器项目,改为快开门时压力容器;另外,无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因我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都是固定式压力容器,根据此标准,是否意味着默许固定式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巡检维护人员可以不用持证?请给予回复,以便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开展。

回复2:“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实施后,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人员资格中,只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氧仓维护保养三项作业项目需取持证上岗,其余人员由企业依据具体情况自行培训。



问题3:深冷压力容器?

我公司2016年11月设计、制造的真空绝热深冷容器,容积50m3,其设计压力3.0MPa,介质液氮。采用立式结构,有内容器、外罐和绝热层组成,储罐直径D=3200mm,罐体高度H=12908mm,高径比H/D=4.034。容器底部多接管和阀门。为我国深冷容器典型结构。容器按GB150、GB/T18442进行设计、制造,并接受TSG21-2016的监督,已获得制造地监检部分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为使底部阀门操作方便,我们依据多年行业设计经验,容器采用支承式支座(3支座,安装在外罐体),以便阀门安全操作。支座校核计算时,考虑到NB/T47041-2014《塔式容器》,不适用与带夹套的塔式容器,因此支座按SH3048-1999《石油化工钢制设备抗震设计规范》(容器设计日期:2016年11月时为有效版本)进行了计算校核,计算结果满足要求。产品安装完成后,使用地质检部分专家提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所指相关标准时涵盖范围较宽泛,该设备应该HG/T20583-2011《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第12.4条采用裙式支座,而不能选用支承式支座设计。为慎重起见,我特向贵局咨询关于上述容器、上述所指相关标准可否视为与标准法(2007修订)总则第二条一致,即“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对HG/T20583-2011或NB/T47041-2014要求采用裙式支座视为建议鼓励,其支座设计仍可采用支承式结构?此容器满足GB/T150、满足GB/T18442、满足《固容规》,那底部支座设计根据经验设计采用3支腿设计可以吗?那还需要满足HG/T20583-2011或NB/T47041-2014标准规定吗?

回复3:所述容器一般应当采用裙式支座,具体可与行业专家讨论。



问题4:国内的减压阀按照国标采用左旋接口进行制造。

接口存在安全隐患,存在问题 1.大部分减压阀手轮是铝制材料,会发生氧化,致使无法拧紧,产生漏气;2.本身左旋螺纹有30多圈,有些气瓶阀门存在公差,老人妇女无法上紧手轮。产生漏气。  3.减压阀前端的密封圈脱落,损坏,变形都会产生漏气。占事故50%以上。4.减压阀螺纹(特别是铝制)换瓶时减压阀螺纹容易受损,拧不动。造成漏气。5.阀杆和阀芯损坏漏气,不可拆卸的阀现场无法处理易爆炸,不适合推广。6.液相阀和气相阀不能混用。已经造成多起恶性事故发生。使用新型插入式角阀可以防止,燃气爆炸公众号收录2018年燃气爆炸80人死亡,928人受伤。关于国标GB/T 7512- -2017 3.1不可拆卸的阀 气瓶阀杆上只有一个密封圈。需要承受上下和旋转的摩擦力,如果阀体内部存在刀痕或者不平滑都会造成密封胶圈破损,产生漏气。阀芯也是需要经常更换的易损件。极易发生漏气。安全无保障。

回复4:气瓶瓶阀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标准有关问题请向主管标准相关部门联系。



问题5:压力表是否是安全附件?

压力表是否属于安全附件(特种设备目录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上,都没有明确压力表是安全附件),如果超过检定周期是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三条进行处理

回复5:压力表不属于安全附件。对压力表等需要计量强检的应当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计量部门鉴定。



问题6:关于“设备系统”的问题? 

1)、质检特函〔2016〕46号中所指的“设备系统”具体有哪些?  

2)、成套设备中使用的压力容器(中央空调系统中的油分离器、蒸发器、超市商场冷链系统中的储液罐等)是否属于“设备系统”?“设备系统”中的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装告知和安装监检”,这些容器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时,安装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回复6:1).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与可移动撬体或机械设备等设备、结构进行安装连接,形成具有某种功能的系统,组成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机械设备系统,具体形式可咨询相关技术机构;2).所述设备系统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问题7:压力容器内进口盘管咨询?请问我单位需要制造内部装有管子直径为DN30-60加热内盘管的D1类压力容器,材质为奥氏体不锈钢,盘管总长度约为100米左右,管内压力为290bar,介质为饮料/牛奶或水,工作温度135摄氏度,该盘管非本单位制造需要进口后与压力容器筒体焊接。请问该压力容器在监检时,该盘管部件是否需要作为压力容器的部件接受监督检查?对于此国外进口的盘管,其制造单位的资质有何要求?

回复7:可依据《固容规》A1.3.2条多腔压力容器的要求处理,所述盘管不属于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资质要求,无需进行制造监督检验。



问题8:管束式集装箱?

咨询一下如果管束式集装箱不移动,仅在场区内使用,是按照什么来进行定期检验?需要什么的检验资质?请问是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站用储气瓶组、长管拖车哪类进行检验和使用管理?都需要什么检验资质?谢谢,请明示到底参照什么来检验,检验机构需要什么样的资质?

回复:管束式集装箱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依据《移动规》进行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检验机构应具备RD8长管拖车(含集装管束)检验资质。



问题9:压力容器超设计使用年限?

某公司向我单位提交的材料《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中检验日期是2017年5月,下次检验日期是2021年5月;制造日期是1987年9月,使用日期是1989年7月。此容器按使用日期算已

超设计使用年限10年,但未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4中规定, 1)、我局是否可以不予以受理;2)、超设计使用年限是按照制造日期算还是按使用日期算。  谢谢!

回复9: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如需继续使用,请依照《固容规》7.1.7条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4、3.8条的要求处理,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 2.)以实际投用日期计算。



问题10:压力容器使用人孔?

我们公司经常会有一些压力容器使用的人孔为客户提供,有的人孔还是从国外进口。对此,我们有如下困惑:

1).压力容器的人孔是否需要监检?如需监检按照哪个规程进行监检?   

2).如果是境外企业,是否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回复10:1).人孔制造过程无监检要求;2).人孔制造企业无制造许可要求。



问题11:蓄能器属地检验问题?

根据固容规1.4条规定,蓄能器只需要满足总则,设计,制造的要求,是不需要进行属地检验和备案的。请问是这样么?

回复11:蓄能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来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发表于 2021-8-17 0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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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狂躁症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湖北省
海川小学4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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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0:1).人孔制造过程无监检要求;2).人孔制造企业无制造许可要求。??

 

发表于 2021-8-17 08: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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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q196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讲师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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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0:1).人孔制造过程无监检要求;2).人孔制造企业无制造许可要求。
对于纯粹的回复没有问题,问题是此人孔用于压力容器上,属于主要受压部件,对于该人孔的材料、人孔的焊接(焊接工艺、焊工资格),该如何控制?

 

发表于 2021-8-17 08: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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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danhuaxiasi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大学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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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7 08: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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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狂躁症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湖北省
海川小学4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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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q1962 发表于 2021-8-17 08:48
回复10:1).人孔制造过程无监检要求;2).人孔制造企业无制造许可要求。
对于纯粹的回复没有问题,问题是此 ...

你好,那不用取得相应的资质吗?

 

发表于 2021-8-17 08: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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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莉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互相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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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不具备法律效应,只仅供参考,给出指导意见。
1.温度计是对有壁温要求的才需要检定,9.2.3 壁温测试仪表;
2.压力表原来属于安全附件,TSG 21-2016归类到仪表;
3.设计使用年限是按照投用日期开始计算的,但是这个投用日期需要使用单位用实际材料予以证明,拖了一两年之后使用看似合理,实际中几乎无法考证,更无法证明,甚至不能证明是否移装,一般情况下保守估计以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设备状况良好,会给予延长使用;
4.人孔不需要监检不知道是怎么来的?如果人孔直径小于250mm或者没有焊缝可以说得通,但是这种情况未见过。正常人孔出厂应当归为筒节,依据TSG 21-2016第1号修改单属于监检范围。人孔是必须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非要说人孔不需要监检,那么造成的局面是,人孔出厂了,但是用这个人孔的设备出不了厂;
5.成套设备、撬装设备,这些都是非常有意思的名字,每个人的理解不一样,但这些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设备系统我个人觉得这套系统以系统经过监检的属于设备系统,没有的那么不算设备系统,总局的回复也是一个不要一个要。

最后,我想对撸主说的是:不要总去看别人解释,所有的依据都来自于法律法规,而且要全面系统地去看,解释、释义你看看就好。

 

发表于 2021-8-17 09:30:06

点评

容规都是总局颁布的,他们才是权威官方,其他的专业部门回复包括专家解答才不具备法律依据,除非出具总局授权才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8-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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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狂躁症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湖北省
海川小学4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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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莉 发表于 2021-8-17 09:30
总局回复不具备法律效应,只仅供参考,给出指导意见。
1.温度计是对有壁温要求的才需要检定,9.2.3 壁温测 ...

简明扼要,

 

发表于 2021-8-17 11: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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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6229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河北省
海川人才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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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21-8-17 1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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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莉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互相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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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上的测温仪表只有壁温要求的才是强制检定,检定机构一般是县级计量所,目前隶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有些大厂自己具备检定资质,检定周期一般是六个月,现在免费。

强检未检或者超期未检,这个直接可以判定不合格,再问影不影响定级,这真的不是一个正常人能提出的问题。

 

发表于 2021-8-17 15: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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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9和问题10真的不能认可,
问题9,人孔通径一般在DN350-DN650之间,筒体、封头(平盖)都是主要受压元件,筒体还有纵缝,不对材料、焊接等方面进行任何控制,也不知是怎么想的
问题10,生产也的设备过时间不使用,保存方法不当,要可能比使用危害还大,竟然说不使用就是新产品,这个不大合适。20年前生产的设备没用可以当新产品?不敢想。
这种乱答复是对安全绝对不负责的回复。
对这种总局砖家的水平还是有所怀疑的,呵呵

 

发表于 2021-8-19 1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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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撒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福建省
海川高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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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师傅回答简明扼要,振聋发聩啊,最终还是要看法律法规的解释,写进去法规的才算数,答复这种仅供参考

 

发表于 2022-7-31 19: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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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冰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浙江省
海川硕士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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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莉 发表于 2021-8-17 09:30
总局回复不具备法律效应,只仅供参考,给出指导意见。
1.温度计是对有壁温要求的才需要检定,9.2.3 壁温测 ...

容规都是总局颁布的,他们才是权威官方,其他的专业部门回复包括专家解答才不具备法律依据,除非出具总局授权才行。

 

发表于 2022-8-3 16: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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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莉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互相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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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冰 发表于 2022-8-3 16:59
容规都是总局颁布的,他们才是权威官方,其他的专业部门回复包括专家解答才不具备法律依据,除非出具总局 ...

任何部门和人的回复解释都不具备法律效应,技术规范的正文才具备法律效应,权威解读是法院来解读的,不是说总局发布的技术规范总局解释就具备法律效应,总局解释也仅仅作为参考,类似于专家说地球是方的,那么这就具备权威性,但不具备法律效应。

还有总局的回复不一定是专业人员回复的,一般是只是工作人员按程序回复。另外一点就是专业机构出来的意见很多都是不专业的,专业机构里面很多是非专业人员。

 

发表于 2022-8-3 17: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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