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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通过多个专项任务,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巡查、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直插到企业一线,发现了大量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可谓隐患丛生,触目惊心。有些参与检查的专家直言,不敢在企业多待,随时可能发生事故……
国务院安委会各类督查组督查检查的成效显而易见,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不禁要问几个问题:难道事故隐患非要等到国家层面的督查检查才能发现?国家级督查组即使全年奔赴各地检查,能查多少企业,发现多少隐患,解决多大问题?大检查、大排查、专项行动、专项整治次数一年多于一年,力度一次大于一次,为什么隐患反而越查越多,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什么一边检查不断,一边事故频出?
重“痕”轻“绩”的检查考核
层层加码的推动工作
以上问题的结论,至少某些层面的结论是容易得出的。比如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形式主义作祟,虚假作为流行,监管人员监管能力有待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尚有差距等等。这些结论容易得出,也绝对正确,且长久持续不可辩驳的正确。既然正确,就无需置评。下面谈谈从其它角度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一、隐患多印证了安全生产“三期”的判断。众所周知,当前安全生产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和脆弱期,这“三期”的判断必然是有一定的依据的,隐患的大量存在想必是重要的依据之一。或者换个角度说,大量隐患的存在再一次证明了安全生产“三期”判定的正确性。另外,事故隐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伴随性,有生产经营活动,隐患就有可能随之产生,隐患排查治理必然是持续不断且没有终点的一项任务。所以,不论是哪个层级监管部门开展什么样的行动,发现大量事故隐患都是必然的,面对督查组曝光大量隐患的时候,业内人士不该有惊诧的表情,那样显得不专业。
二、上级督查应该给下级检查赋能,而不是简单施压。国家级督查的力度大,但力量是有限的。最终要解决监管问题,必须要依靠各级属地监管责任的层层严格落实。所以,上级督查除了发现问题隐患,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之外,还要兼顾培训示范职能,比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什么、怎么查,查完怎么办,这一整套流程应该是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学习的样板和案例,身体力行的为下级监管部门答疑解惑。显然,督查检查的这方面作用发挥有限,有时甚至背离较远,“钦差式”督查的方式方法,地方上学不了,反而还要把精力用在解决督查组遗留问题上,拿出大量时间、人力进行后续的协调、汇报、反馈。这就限制了每次督查效果的放大和影响的持续,不利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形成、改进和提升,每次督查解决了“点”的问题,难以延伸到“线”,更无法覆盖到“面”。
三、不要简单把隐患的存在归咎于企业。只要有隐患,都可以归责于企业主体责任问题,安全意识问题。虽然简单、正确,但却不一定客观。比如动火作业问题,标准、规程、专家可以从理论上把动火作业的管理设计的极为完善,可实际上却可能因过于复杂而没有执行。专家从动火证上查出很多不规范的问题,其实,很多动火证本身就是为了应付检查而准备的,实际生产中根本无暇去履行那么繁琐的程序。如果这种情况很普遍,应该考虑的是,规程设计上是不是出了问题,是不是有改进的空间,一味指责企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还有,企业负责人长期不在企业的问题,其最大的危害应该是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而如果生产经营都未受到影响,在安全生产上抓住这个问题不放,是不是有必要,这值得商榷。再如董事长和总经理职责重叠问题,其实,多年来本人也一直想弄清楚,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安全生产上的职责划分问题,既然提出来了,能不能给全国一个准确的说法。所以,建议督查中发现一些问题,还要深刻分析问题,更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样隐患才有可能越查越少。 不管如何,我们乐见于发现并曝光更多的事故隐患,解决隐患问题或许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毕竟和事故最直接相关的就是隐患,能解决隐患,某种意义上就防住了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