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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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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
        一、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进行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检测和对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活动中,因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有可能会接触到被检验、检测单位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或者一些经营资料。如新产品的设计,制造资料要经检验及其检验人员的审查;制造的监督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检测人员对制造的过程和工艺等具有商业或专利价值的信息有机会了解,对一些改造、修理、销售等信息也能够知道。如果检验、检测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利益面前,不能坚守职业准则,势必将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本法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所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也是对企业利益的保护。
        二、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考虑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性质,为了保证其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防止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掌握的信息和所具有的权利,谋求检验、检测工作以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不正当的竞争,损坏其他单位的利益。本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允许成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与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某种经济利益的统一体,或者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股东,参与生产、销售单位的销售活动不得成为一些企业的代理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也不得以出具产品监制证书、监销证书或为企业召开产品推介会等形式,为所检验、检测企业的产品进行推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向所服务的对象推销企业产品,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参股或投资企业,不得充当企业产品的“代理人”或“推销员”。
       本条对检验、检测人员的禁止性规定,适用于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但不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检测活动及其人员。

 

发表于 2021-4-1 17: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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