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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自甘冒险”也应承担责任
吴永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坠亡负有主要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直播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何种性质、何种程度的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不同于现实中的侵权责任,直播平台对直播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哪,放任直播行为是否涉及侵犯直播人的生命健康权,存在讨论的空间。本案中,二审法院否认了花椒直播援引“自甘冒险”的抗辩,主要原因是“自甘冒险”在我国的实践应用中多被限制在竞技体育领域。笔者认为,可以在侵权责任中应用“自甘冒险”原则(也称为自愿承担风险原则)作为免责事由。这一原则源自罗马法格言“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即如果一个人自愿从事一项危险的工作,那么他就不能因这一危险而造成的自身伤害请求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尚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为免责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多次应用。而且,我国《侵权责任法》也体现了“自甘冒险”原则的精神,比如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能够在被侵权人过错的范围内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不论法条内是否明文确立了“自甘冒险”原则,法律的规定都是建立在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论之上,认可这一精神的。 但是,花椒直播不能完全抽离于事故之外,花椒直播还在吴永宁坠亡的两个多月前,借助吴的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明显在通过直播人的行为渔利,并非如其申辩所述那样仅“提供存储空间”,故可以认定,直播平台对吴永宁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只不过这种网络空间内的侵权行为较为轻微。 虽然笔者支持援引“自甘冒险”原则减免直播平台的责任,但是,基于公平责任原则,花椒直播应该为其行为不当之处承担责任,而不能完全免责。3万元的赔偿金额对于花椒直播实属微小,但是其代表的责任分配和价值立场,是具有导向意义的,花椒直播存在未尽视频审核义务的过错,甚至存在通过放纵某些违法行为以获利的做法。在虚拟空间的应用不断增多的互联网时代,在网络侵权责任尚待以立法形式细化和完善的情况下,基于现有的法条和法律原则,确定直播平台负有一定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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