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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志成

[讨论] 不是危险物品就可以高空抛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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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sgjj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后访问IP辽宁省
海川小学2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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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车间维修工从三楼往一楼扔几十米的电源线,虽然下面没有人,但有物料,提醒他,他反问我,不扔我怎么整下来?在说,我这也不是危险品,已经提醒地面上的人了。我说你是兼职安全员,更应该明白这其中道理吧!

 

发表于 2019-5-17 09: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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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VIP会员 永久VIP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内蒙古自治区
终身会员  |  头衔:  【海川活跃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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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他还是那么做了,还是心存侥幸或者制度没有严格落实。

 

发表于 2019-5-17 10: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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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作业也没有哪条规范说严格禁止,那就看公司管理制度有没有明确要求,如果没有明确要求就是允许的,但也要做好安全措施,比如在地面设专人监护,区域拉警戒线及标识等。

 

发表于 2019-5-17 10: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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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shuihepan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河南省
海川硕士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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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可以

 

发表于 2019-5-17 1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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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ife1997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陕西省
海川大学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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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扔?
在三楼我一个人怎么拿的下去!?“
1、很好奇当初那盘电缆是怎么拿到三楼去的?
2、难道没有一个人临时愿意帮助电气维修工抬电缆下楼?
3、像楼上这种电力维修应该至少是双人作业(1人监督1人作业;或1人主操1人辅助),为何是单人作业?
4、针对维修请求单内容,电气维修部门是否有一套快速合理的派工评估程序?
5、安全员遇见了,为何举手之劳不帮其抬到楼下?而只是一味警告制止呢?

 

发表于 2019-5-17 15: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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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libox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贵州省
海川小学5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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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危化企业吗?国家标准规范有要求。

 

发表于 2019-5-17 15: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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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sgjj楼主 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辽宁省
海川小学2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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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五楼那位,不是我不帮,当时正在一楼,维修在三楼,他们两个人整理电线,不是电缆盘,另一个人看到安全员来了,提醒他别扔了,不安全,那个人听他这么一说,反倒一下扔了下去。你说我没沟通,说不帮他,你有什么理由说我没这么做?

 

发表于 2019-5-18 09:12:49

点评

就帖子论事,不针对任何当事人,不要过度解读和误解。贴主不必冒火。 我只是针对那段·文字,从工作程序、作业标准、运作管理、企业文化、工作方法、工作意识等角度,个人提出具体问题,以此为案例供所有人深度思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5-2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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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anfeng725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海川初三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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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人是欠收拾的那种,什么东西也不能随便扔啊

 

发表于 2019-5-18 17: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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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weidqh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陕西省
海川小学4年  |  头衔:  【检修车间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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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比高空坠物还可恶,明显三违。这个不会体现在规范的,这是纪律、制度。该罚。

 

发表于 2019-5-19 16: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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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weidqh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陕西省
海川小学4年  |  头衔:  【检修车间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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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关于特殊作业的GB30871也许有

 

发表于 2019-5-19 16: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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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童童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海川小学3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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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摔坏的可能,下面拉设警戒抛下来有何不可?抬下来风险岂不是更大?安全不是教条!

 

发表于 2019-5-19 23: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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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ife1997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陕西省
海川大学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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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sgjj 发表于 2019-5-18 09:12
回复五楼那位,不是我不帮,当时正在一楼,维修在三楼,他们两个人整理电线,不是电缆盘,另一个人看到安全 ...

就帖子论事,不针对任何当事人,不要过度解读和误解。贴主不必冒火。
我只是针对那段·文字,从工作程序、作业标准、运作管理、企业文化、工作方法、工作意识等角度,个人提出具体问题,以此为案例供所有人深度思考,透过现象看本质,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发表于 2019-5-20 09: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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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ife1997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陕西省
海川大学一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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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必要,甚至还要从员工和谐关系、员工心理障碍、家庭关怀的角度,协调工会,行政人事,内部心理医生一起去认识、调查、分析、处理。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所有系统部门齐发力,助力企业和睦,健康,高效发展。

 

发表于 2019-5-20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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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andhua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西省
海川大学二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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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不允许的,预防为主

 

发表于 2019-5-20 1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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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_hong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西省
海川小学2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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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安全工作的目的是把一切事故苗头都要扼杀在摇篮内,确保作业期间所有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发表于 2019-5-21 09: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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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m5795342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云南省
海川小学4年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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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扔下,只能用绳吊放或抬下。

 

发表于 2019-5-21 16: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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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yycy1000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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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空抛物隐藏着极大的危险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这种行为有着相应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3、《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发表于 2019-5-21 2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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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871-2014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8.2.7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发表于 2019-5-21 22: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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