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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来了,这次发起两个讨论事项,请大家踊跃发表意见,这是纯技术探讨,希望大家在讨论的时候,尽可能的有凭有据,以便让人信服,这是提高工作水平的好机会,谢谢参与。以下是讨论内容: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在化工或危化品企业,由于其行业的复杂性,会根据自身特点,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来编制很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但很多企业在应急演练时,会碰到现实问题。比如专项应急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是每年(半年)都要至少组织一次。在很多大型或工艺复杂的企业,真正落实起来难度很大,这会花费相当大的精力(人、财、物等)去实施。所以,很多企业,都是每年针对实际情况,只开展部分专项或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通过几年为一个周期,将全部预案完成。 那么,对企业来说,这么操作是否违法了《办法》的规定?《办法》中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周期,是要求当年全部完成还是当年可以部分执行? 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管理,有的企业对相关的判定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两重点一重大”是指在同时满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这三个条件,该企业须应按照“两重点一重大”的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有的企业认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这三个条件,只要满足一个或以上条件,就需按照“两重点一重大”的管理要求开展工作。比如,一个企业,只符合“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这两个条件,就应该执行上述要求。
那么,哪种说法更符合办法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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