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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0    信息来源:山东省**网    字号:
鲁政办字〔2017〕215号
各市人民**,各县(市、区)人民**,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办公厅
                                                                                        2017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43号)部署要求,加强和规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71**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中类橡胶制品业。
  二、投资原则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项目必须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允许类,严控限制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除外),严禁投资淘汰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要着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现转型升级;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附加值高、替代进口,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国际国内领先的项目。
  (二)安全环保原则。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安全、环保、消防设施,鼓励建设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
  (三)园区化原则。统筹规划认定一批高水平化工园区,大力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进入省**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建设。
  三、项目管理
  (一)严把行业准入,严格项目审批。
  1.所有化工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2.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各地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
  3.除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家“十三五”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省高端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目,以及大型冶金项目现场制气、冶炼尾气制硫酸(硫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溴素等不适合入园项目外,严格控制在省**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4.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由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按原程序办理。
  (二)化工园区认定前,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其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停核准或备案,已完成相关手续尚未开工的暂缓开工建设。
  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三)化工园区认定后,对化工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1.省重点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2.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非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3.“进区入园”搬迁项目、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非“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项目,由各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4.非危化品化工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需要联审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关系由当地化工专项行动办受理后,上报省或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二)省或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办理的项目,牵头办理部门收到完备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联审,出具联审意见,作为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核准或备案的依据。
  (三)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在收到联审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报材料
  需要提交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合审查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化工专项行动办上报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内容;
  3.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5.资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
  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水资源论证分析;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9.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
  10.项目建设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内建设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成果鉴定材料。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办公厅2017年12月23日印发




 

发表于 2018-5-13 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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