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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关注点和案例(四)
关注点5:证据的收集、固定、采信
在职务犯罪刑事侦查程序中,大量的工作就是取证、固定证据,以便将来在法院审判中能够得到采信。取证根据证据形式的不同、来源的不同、证明力的差异,侦查机关会采取不同的取证策略和方法,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确。所有证据不论将来是否得到采信,都应当依法获得,这也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1.物证,应当是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应有至少两人参与制作,制作人要签名,说明制作过程和原物的存放处所。 2.书证,应当是原件,也可以是副本、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者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3.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言要经过本人核对。如果证言存在以下情况,并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应当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有无刑讯逼供的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5.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法定资质,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要求,鉴定意见是否告知相关人员。
用几篇帖子简要介绍了渎职犯罪从侦查、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的具体程序和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和大众的认识进行了简要说明。这些看似很平常,但是对所有可能涉及“渎职犯罪”的人员来说,还是属于法律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建议相关人员在精通业务的同时,也要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关注当前渎职犯罪审判实践,规避法律风险,提前做好防范;一旦出现被追责情形,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各项权益。
(本系列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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