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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后环保验收咋办?官方发布《环保验收临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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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因此,今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已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

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在环境保护部验收规程未正式发布前,对于已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可先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开信息。

自查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是否与环评审批一致;

2.企业现有的设备是否与验收申请一致;

3.企业使用能源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有文字标识牌,现场是否有标示治理工艺流图;

6.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上墙;

7.是否设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台帐;

8.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是否落实排污口规范化;

9.危险废物是否落实规范化贮存;

10.危险废物是否委托资质单位转移处理;

11.验收监测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

12.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建设单位可通过其网站、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信息,同时还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待相关自行验收配套文件公布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请密切留意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网站、微信、通知公告。(咨询电话:22833054)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企业自行验收工作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验收对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时间节点:竣工后6个月内,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

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

工作内容: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成立验收工作组,形成验收意见

组成成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

工作过程: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意见内容: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合格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不得通过: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信息公开: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分期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最后,切记切记:自行验收不是自由验收,根据新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发表于 2017-10-5 10: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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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5 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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