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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或文体等活动受伤是否应当认定工伤(社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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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0年5月,公司组织职工外出爬山旅游。小王参加了旅游,但不小心摔断了右腿。小王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理由是旅游不属于工作时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无奈之下,小王自己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工作人员查明事实后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的主张是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条件,小王旅游受伤不符合“三工”条件,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小王自愿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只不过是享受公司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公司和国家没有义务为这种福利承担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小王参加的旅游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应当定性为公司行为,而公司行为是由职工来完成的。对小王来说,小王享受了公司的福利;对公司来说,公司通过旅游活动,增加了职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增强了职工的凝聚力,提高了公司整体工作效率。《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重在最大限度保护无恶意劳动者在劳动中能获得救济的权利,对于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作宽泛的解释。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同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因此,小王的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发表于 2017-4-3 18: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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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算工伤: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发表于 2017-4-3 23: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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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估计以后这种待遇就此打住了。。。。

 

发表于 2017-4-4 09: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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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的工伤赔付.

 

发表于 2017-4-4 14: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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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baxiaozi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河北省
海川讲师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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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学法律,找个牛掰的律师

 

发表于 2017-4-5 12: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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