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川化工论坛【海川网】

用户名账户登录  

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手机微信,扫码同步

↑ ★ → 加入海川企业会员 传播技术与品牌  

 品牌 
【活动】海川定制logo保温杯来了
【参与活动能免费获得】从本月起任何在“建设者”体系中,你的上月建设者分数......
企业会员 第二期招募【特惠】
特惠为 9999元/ 2 年 百万次传播 20241112 详询客服18840911640

[讨论] 请问投标中你们有碰到哪些情况被认定为窜标?越全越好

[复制链接]
1.6K |12
阅读字号:
zb030121ericVIP会员 永久VI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实习版(海友)  |  头衔:  TA暂未设置 
  已绑手机      已实名     【终身:AH8100256】 

服务化工人 [化海川流] 一键加入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请问投标中你们有碰到哪些情况被认定为窜标?越全越好

 

发表于 2024-6-21 12:50:34

评分

参与人数 1财富 +10 收起 理由
智者明 + 10 支持

查看全部评分

声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及信息存储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

请注意甄别主题及回复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

当前内容由会员用户名 zb030121eric 发布!权益归其或其声明的所有人所有 仅代表其个人观点, 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之用。

本主题及回复中的网友及版主依个人意愿的点评互动、推荐、评分等,均不代表本站认可其内容或确认其权益归属,

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可联系我站举证删除,我站在线客服信息service@hcbbs.com 电话188-4091-1640 

你好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伊朗
荣誉会员  |  头衔:  【常减压领域操作工】
窜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投标文件相互雷同,内容、格式高度一致。
2. 投标报价异常接近或完全相同。
3. 竞标者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或人员关系。
4. 竞标前后,竞标者之间有不正当的会面或交流。
5. 企业之间进行分工协议,明确各自中标的范围和份额。
6. 投标过程中出现泄露关键信息给特定竞标者的情况。
7. 竞标企业提供虚假的竞标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

 

发表于 2024-6-21 13:02:35

点评

补充一条:标书可编辑电子版是同一个作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6-21 15:46

评分

参与人数 1财富 +30 收起 理由
智者明 + 30 感谢分享

查看全部评分

 

 

 

Peterpaul彼得保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智者明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博士  |  头衔:  【知识丰富的参与者】
  已绑手机  
你好 发表于 2024-6-21 13:02
窜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投标文件相互雷同,内容、格式高度一致。
2. 投标报价异常接近或完全相 ...

补充一条:标书可编辑电子版是同一个作者。

 

发表于 2024-6-21 15:46:2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于无声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浙江省
海川初一  |  头衔:  TA暂未设置 
  已绑手机  
以上都太简单了。以下情形基本都可以展开查。
1、招标业绩、资质门槛经设计院研究后设定,导致仅有3家左右满足的。
2、招标书存在于标的无关的资质、业绩要求的。
3、各厂家中标再某个领域中标业绩十分均匀的,A中了a项目,b中了B项目,c中了C项目,这次轮到a了。
4、几家投标业务员手机号所在地过于相近的。

 

发表于 2024-6-21 17:00:28

点评

前两项属于招标公司做的手脚,或者是与甲方联合做的手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6-22 15:54

评分

参与人数 2财富 +18 收起 理由
zb030121eric + 8 积极参与
智者明 + 10 积极参与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智者明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博士  |  头衔:  【知识丰富的参与者】
  已绑手机  
于无声 发表于 2024-6-21 17:00
以上都太简单了。以下情形基本都可以展开查。
1、招标业绩、资质门槛经设计院研究后设定,导致仅有3家左右 ...

前两项属于招标公司做的手脚,或者是与甲方联合做的手脚。

 

发表于 2024-6-22 15:54:39

点评

这种手脚广泛贯穿于化工项目建设期,比串标对价格的影响大多了,围串标只是最简单最基础的青铜操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6-24 08:4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于无声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浙江省
海川初一  |  头衔:  TA暂未设置 
  已绑手机  
智者明 发表于 2024-6-22 15:54
前两项属于招标公司做的手脚,或者是与甲方联合做的手脚。

这种手脚广泛贯穿于化工项目建设期,比串标对价格的影响大多了,围串标只是最简单最基础的青铜操作。。

 

发表于 2024-6-24 08:42:21

点评

这类手脚在市政和ZF财政项目居多,化工项目由于技术性门槛相对较高,用社会上的招标公司相对较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6-24 13:15

评分

参与人数 1财富 +10 收起 理由
智者明 + 10 深入讨论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智者明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博士  |  头衔:  【知识丰富的参与者】
  已绑手机  
于无声 发表于 2024-6-24 08:42
这种手脚广泛贯穿于化工项目建设期,比串标对价格的影响大多了,围串标只是最简单最基础的青铜操作。。

这类手脚在市政和ZF财政项目居多,化工项目由于技术性门槛相对较高,用社会上的招标公司相对较少。

 

发表于 2024-6-24 13:15:56

点评

错了,就是因为化工技术门槛的原因,这一点更好利用。厂家更好配合。呕吼。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6-25 08:4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于无声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浙江省
海川初一  |  头衔:  TA暂未设置 
  已绑手机  
智者明 发表于 2024-6-24 13:15
这类手脚在市政和ZF财政项目居多,化工项目由于技术性门槛相对较高,用社会上的招标公司相对较少。

错了,就是因为化工技术门槛的原因,这一点更好利用。厂家更好配合。呕吼。

 

发表于 2024-6-25 08:42:02

点评

现在化工项目建设以EPC总承包为主,能做EPC总承包的工程公司也就十多家,项目管理水平、工程技术水平都差不多,最终看投标价决胜负。何来“窜标”? 可以看看最近刚开工的一个大型煤化工项目的招标结果。 中煤榆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6-25 12:1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shh_神鹰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陕西省
海川高一  |  头衔:  【化工安全生产经理】
  已绑手机  
串标的情况有哪些
以下六种情形,不管供应商是否串标,一旦出现,直接就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投标将被认定无效

第一种: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现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有些企业可能会把投标文件的制作交给第三方公司来做,这就容易出现“撞衫”现象,所以,作为供应商应该警惕这种失误

第二种: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这种情形和第一种类似,如果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就会被认定投标无效

第三种: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有些供应商辩称是“重名”,但每个人的身份证号是唯一的,社保关系也是唯一的,一查就一目了然

第四种: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要避免投标文件的异常一致性和规律性

第五种: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在财政部发布的第六号指导性案例,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中,就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混盖公章,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相当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第六种: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些供应商找人陪标,可以追溯钱的来源,虽然投标保证金是从不同账户打来的,但再往上查可以发现最后的来源都是从一个账户打出来的钱

以上是关于“串标情形”相关内容的介绍,而在实际情况中,远远不止以上列举的违法情形,投标人更需要小心堤防。今后,只有继续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image.png

 

发表于 2024-6-25 10:57:01

评分

参与人数 1财富 +8 收起 理由
zb030121eric + 8 积极参与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shh_神鹰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陕西省
海川高一  |  头衔:  【化工安全生产经理】
  已绑手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了六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实际招标中发生了这六种情形是否还有必要启动澄清,对此业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结合现实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论据。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当前招投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损害了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采用了“视为”这一立法技术。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第四十条列举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几种表现形式,为认定查处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依据。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为避免“误伤”投标人,在发现串通投标形式或疑似串通投标时是否启动澄清有不同的观点或看法。



是否启动澄清,业界的不同观点或看法



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的,还需要启动澄清吗?对此业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启动澄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持该观点的专家认为: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二十条的规定,澄清只限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错误、明显计算错误等四种情形且还要满足“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



还有部分专家认为:串通投标取证困难,评委也很难判断,既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已对串通投标的外在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该视为串标的表现形式,无需启动澄清,可以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第二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视为”是一种立法技术,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法律拟制是根据实际需要,把某种事实甲看作另一种事实乙,使其与乙事实发生同一的法律效果,不能用反证来否定,因而不涉及举证责任由谁负担的问题。立法者往往用“视为”一语,来表达法律拟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是:“需要说明两点:一是‘视为’是一种将具有不同客观外在表现的现象等同视之的立法技术,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尽管如此,‘视为’的结论并非不可**和不可纠正。为避免适用法律错误,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评标结束后投标人可以通过投诉寻求行政救济,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二是‘视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不宜设立兜底条款。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认定,不限于本条所罗列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哪些需要澄清,哪些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0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观点: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规定的情形,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极端表现。如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等等。”



0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观点: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如某公开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同一人甲同时递交两家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经招标人查看,两家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关于递交投标文件事宜均委托甲一人办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投标文件的内容等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违背了上述规定。



如某项目在开标时接到投标人的现场投诉,投诉中提到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A公司的授权人代表是本项目投标人B公司的在职职工。经核查该情况属实,投标人A和B认定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将“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的”纳入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2019年1月施行的《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就将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0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观点:视不同情况而定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是因为该投标文件是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建议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还列举了其余两种情形,一种是:“同一单位挂靠其他单位,以不同单位的名义分别投标并编制投标文件”;第二种是:“同一人受聘于不同的单位,由于人员特别是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主要管理人员与受聘单位本应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具体投标项目中项目管理成员中出现同一人的,其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串标”。第二种情形的例外情形,建议澄清。



如某施工招标项目评委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A拟定的项目管理人员中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资质的甲出现在投标人B的团队人员中,姓名和身份证号完全一致。评标委员会经过讨论向投标人A和B发出了澄清。最终发现该人员甲是投标人A公司的员工,甲为挂靠费私自将已经在A公司备案的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到B公司挂靠。A、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项目中同时填报了甲。最终B公司以弄虚作假受到处理。



0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观点:建议澄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概率比较少,但实践中发生过一致的情况。如:



1. 某一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A其中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省×××市管道项目,无论项目名称、投资额、施工地点、工期、甲方名称等与本项目的另一投标人B提供的完全一致。



有评委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可以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此种情形应当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有部分评委认为业绩完全项目确实可疑,但可以看看还有没有其他可疑点以进一步分析,并建议给两家投标人澄清的机会。



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又仔细比对了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发现除了类似项目业绩该项目相同外,其余并没有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就此,评标委员会分别向投标人A和B发出了澄清通知。投标人A、B收到澄清通知后向评标委员会递交了该项目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原来×××省×××市管道项目是由两家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方式参与该投标项目,所以本次项目提供了相同的业绩,出现了投标文件一致的情况。



2. 某通信光缆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应答施工组织方案。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中两家投标人A和B应答的施工组织方案相同度达到百分之六十,甚至某些句子完全一致的情况。关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出现分歧。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施工组织方案是由投标人自行应答,不应该出现大部分相同情况,应该按串通投标处理。有评委认为为避免误伤,建议澄清。经过投标人澄清得知,原来该施工组织方案是两个投标人从网站上抄写了同一篇施工组织方案。



3.某货物公开招标项目,评委在评标中发现有两个投标人的分项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如接线头A单位报价20元,B单位报价25元等,同种货物B单位总是比A单位报价多出5元。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为由认定投标人A和B串通投标,并上报了上级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在对A、B两家投标人进行处罚时收到了这两家单位的投诉。原来投标人B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正规渠道收集A的报价信息,并分析其的报价策略后报出了本项目的报价。经过行政监督部门的核查,两家投标人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0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观点:建议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只有在不同投标人在一起装文件的时候才会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在开标前是保密的,投标人之间不应该知道对方的存在,如果出现投标文件混装的情形应当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情形。投标人之间可能是为协商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或约定中标人等。所以这种情况建议直接认定串通投标。



0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观点:建议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一家单位只能有一个基本账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就是为了遏制围标和串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是对第二十六条的响应。



作者建议



招标投标是一个过程性活动,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均有可能发生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这里的投标事宜包括领取或者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踏勘现场、出席投标预备会、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等。法律规定对串通投标的认定主体是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仲裁和司法机关。如某单位或个人领取招标文件代表甲投标人,出席投标预备会时又代表乙投标人,这种情况如果等到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再来认定也会造成投标人的损失。此种在评标委员会组成前疑似发生的串通投标人情形,笔者建议:一是可以提前组织评标委员会,缺点是时间较长,可能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二是将情况如实提交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三是建议法律法规中就相关情况可以增加认定主体,如由招标人临时组建采购小组进行判断。



串通投标澄清,一是评标委员会很难主动取证,二是单纯根据投标人的澄清答疑评委有时无法核实真伪,所以也无法作出准确性的判定,到最后可能也会以串通投标处理。串通投标责任重大,投标人被取消投标资格,甚至可能吊销营业执照。假如投标人确实没有串通投标的行为,是不是就没有机会申诉呢?在我们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也规定,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可以通过投诉寻求行政救济,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这也为评委错判提供了纠错机会。

 

发表于 2024-6-25 10:57:25

评分

参与人数 1财富 +8 收起 理由
zb030121eric + 8 积极参与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智者明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江苏省
海川博士  |  头衔:  【知识丰富的参与者】
  已绑手机  
于无声 发表于 2024-6-25 08:42
错了,就是因为化工技术门槛的原因,这一点更好利用。厂家更好配合。呕吼。

现在化工项目建设以EPC总承包为主,能做EPC总承包的工程公司也就十多家,项目管理水平、工程技术水平都差不多,最终看投标价决胜负。何来“窜标”?
可以看看最近刚开工的一个大型煤化工项目的招标结果。
中煤榆林新建220万吨甲醇项目、90万吨聚烯烃项目主装置开工
https://bbs.hcbb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666387

 

发表于 2024-6-25 12:17:20

评分

参与人数 1财富 +8 收起 理由
zb030121eric + 8 深入讨论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strikefreedomVIP会员 VIP会员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访问IP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海川大四  |  头衔:  【工程师 化工工艺 生产管理】
  已绑手机  
证据难找,实时难认定。

 

发表于 2024-6-26 10:47: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主题】高级


          特别提示:

          本站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内容存储服务。

         禁止发布上传, 包括但不限于:不能公开传播或无传播权的出版物、无传播权的在行标准规范、涉密内容等
          不听劝告后果自负!造成平台或第三方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请遵守国家法规;不要散播涉爆类、涉黄毒赌类、涉及宗教、政治议题、谣言负面等信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服务联系
微信关注
回到顶部

 

关于我们  -  隐私协议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企业会员   -  个人会员  -  记录统计   -   专家智库  -  服务市场    -  APP和微信   -  分类信息   -  管理记录   -  在线计算  -  单位换算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411-88254066     举报信箱   service@hcbbs.com     举报中心     客服#  18840911640【微信同号】   信箱   hcbbs.com@qq.com   【海川QQ客服】   

平台统计:        GMT+8, 2024-11-24 14:41

海川化工论坛网(hcbbs) @Discuz! X3  0.064556 second(s), 103 queries , Redis On.

辽公安备21100302203002号  | 辽ICP备17009251号  |  辽B2证-2017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