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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山东省发改委获悉,为贯彻省委、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两高”项目管理,提高科学化、精准化、精细化水平,依据《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经省**同意,发布了“两高”项目管理目录。
文件指出,水泥粉磨、炼化、电解铝、煤电(不含背压型热电联产)、焦化、电石、氯碱、铁合金、氮肥行业新建项目,按照鲁政办字〔2021〕57号文件规定的产能替代比例执行,替代比例分别为1:2、1:1.5、1:1.5、1:1.5、1:1.25、1:1.25:、1:1.25、1:1.2、1:1.05。其中,电解铝企业现有厂区内更新原有落后低效电解槽设备未增加产能的项目,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焦化企业实施产能整合新建的项目,按照《2021年全省焦化产能和产量压减工作方案》(鲁工信化工〔2021〕119号)、《关于全省焦化企业合规产能认定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1〕174号)规定,产能替代比例以认定合规产能为基数,2022年年底前实施整合新建的,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022年以后实施整合新建的,产能替代比例不低于1:1.25。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乙烯、PX、煤制甲醇、煤制烯烃(乙烯、丙烯)、煤制乙二醇、醋酸、石灰、沥青防水材料、陶瓷、有色(不含电解铝)等其他“两高”项目不实行产能替代。
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6类“两高”项目的立项实行提级审批,由省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不出具窗口指导意见。对其他新建“两高”项目履行省级窗口指导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窗口指导意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窗口指导意见和项目管理权限办理立项手续。
对违规“两高”项目处置由省发展改革委总牵头,具体项目处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和缺项手续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两高”项目分类处置意见属于关停退出类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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