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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氧气生产作为危化品生产,有很多无奈和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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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产品是危化品,氧气生产就成为危化品生产企业,根据危化品生产要求,原来冶金企业内的专业就不能从事制氧生产,甚至于深冷专业都不算事化工专业,不符合任职资格。而各种标准、专家更是按照化工企业来评价和检查氧气生产。例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5.11条要求:“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 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 m以上大”而液氧、液氮储槽区众多的安全阀,很多都是小口径,排放都要引出不说,还要超过10米高的储槽?

 

发表于 2021-10-1 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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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反抗不了,就顺从吧

 

发表于 2021-10-1 15: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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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请根据规范内容再确认一下,并不是所有物料的安全阀都有这个标准!不过现在最怕的就是**发文截取规范的一两条规范,然后就按照字面理解到现场检查,给大家造成严重困扰!

 

发表于 2021-10-1 18: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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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头,该条标准首先明确说明的是针对可燃气体的排放,对于氮气、蒸汽等排放应该是不适用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10-2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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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川高一  |  头衔:  TA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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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边落木 发表于 2021-10-1 18:11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 ...

对头,该条标准首先明确说明的是针对可燃气体的排放,对于氮气、蒸汽等排放应该是不适用的。

 

发表于 2021-10-2 0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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