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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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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生产过程监督检验时,应当及时提供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工厂检查记录等资料,为了便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开场监督检验工作,生产单位应当在生产现场为检验人供必要的检验工作条件,如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用品等以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提高检验工作效率。
        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特种设备使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的各种自检记录、报告、资料等应当真实、可靠。对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做出错误判断的,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当负责。另外,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委托检测机构从事检测、自行检查作时,也应当提供满足检测、检查工作的条件。进行特种设定期检验时,需要积极做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相关辅助工作,包括定期检验前对设备的清洗、置换,现场动力等高空作业、有毒介质、易燃易爆介质成分检测仪器等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有需要动火的,应办好相关手续。

 

发表于 2021-3-28 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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