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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9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应急罚[2020]30-1号), 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7”泄漏爆炸事故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局调查后认定: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故回顾: 2020年7月27日晚上19时10分许,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仙居现代工业集聚区的碘海醇粗品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并引发火灾,火情于7月27日晚19时40分得到控制。本次事故造成2名人员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2名人员轻伤。
事故调查组出具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7”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认定本次爆炸事故直接原因系发生事故的车间内生产设备超过使用寿命,在生产过程中失效,导致碘海醇粗品正丁醇溶液泄漏至车间地面,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点火源后发生闪爆。
报告认定,本次爆炸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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