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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探讨一下规范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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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eixiang0728 于 2019-12-29 19:26 编辑

最近遇到的一点困惑:
有搞煤焦油加工的朋友指点一二。近期看到一家设计单位的煤焦油加工的总图布置,煤焦油加热管式炉、工业萘初、精馏炉距离蒸馏塔、初、精馏塔距离约5米,距离蒸馏框架约7米。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标准2008(18版),表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m)所示,明火设备与其他工艺设备或房 间之可燃液体甲 B、乙 A类为15/15米(因有工业萘,装置厂房为乙类)。
设计院的解释是依据5.2.2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其条文解释为:5.2.2 本条主要指与明火设备密切相关,联系紧密的设备。例如:
    1 催化裂化装置的反应器与再生器及其辅助燃烧室可靠近布置。反应器是正压密闭的,再生器及其辅助燃烧室都属内部燃烧设备,没有外露火焰,同时辅助燃烧室只在开工初期点火,此时反应设备还没有进油,影响不大,所以防火间距可不限。
    2 减压蒸馏塔与其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转油线的工艺设计的最小长度确定;该管道生产要求散热少、压降小,管道过长或过短都对蒸馏效果不利,故不受防火间距限制。
    3 加氢裂化、加氢精制装置等的反应加热炉与反应器,因其加热炉的转油线生产要求温降和压降应尽量小,且该管道材质是不锈钢或合金钢,价格昂贵,所以反应加热炉与反应器的防火间距不限。反应器一般位于反应产物换热器和反应加热炉之间,反应产物换热器一般紧靠反应器布置,所以反应产物换热器与反应加热炉之间防火间距也不限。
该规范5.2.14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 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无论是化二院版、鞍钢版的设计,上述距离都在18米-20米。
想请教一下朋友们,煤焦油加工是否适用5.2.2这条规定?管式炉距离蒸馏装置距离多大合适?到底该适用哪条规范?似乎煤焦化也该有明确的防火设计规范了……

 

发表于 2019-12-29 18: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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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是有规范的,不是设计院随意定的。设计院不能因为管道价格贵距离近就符合安全,材料便宜距离近就不符合安全吧。堵塞、结焦也跟设备远近没关系吧。

 

发表于 2019-12-29 2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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