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bfdlwolf 于 2019-6-20 16:08 编辑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9.9.19 条规定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目前设计行业对于水污处装置臭氧发生器厂房均按此规范执行。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曾对《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9.9.19 条申请条文解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国定标准管理组给以回复9.9.19 条文规
定的条文解释如下:1. “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系指采用氧气源的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的照明、起吊(如有)和通风等设备必须采用防爆
型,而臭氧发生器及其附带的所有系统设备(包括供电单元、空压机和冷却系统以及各种电驱动阀门和仪器仪表等)不必采用防爆型。2. 建筑内的照明、起吊(如有)和通风等设备
可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章所对应的2 区选型。 目前德国威德高、瑞士奥宗尼亚、青岛国林、日本三菱、日本富士等行业排名前五品牌及其他国产臭氧设备,在我国石化、煤化工、电力、市政净水厂、市政污水厂等所有国内项目现场都没有防爆,臭氧发生器制造行业臭氧发生室设备本身也无法做到防爆产品设计。 目前设计单位一般采取以下措施应对氧发生器厂房的防爆问题:氧气源大型臭氧设备将臭氧电源柜车间与臭氧发生室车间隔离以让臭氧设备将臭氧电源柜在臭氧发生器厂房之外,臭氧发生器厂房内与臭氧发生器系统无关的照明、动力系统采用防爆型灯具、插座、开关、电动机、操作箱等;氧气为助燃气体,周围不得有挥发型有机物存在,臭氧用变压器不能采用油浸式(有漏油、燃烧、爆炸风险)。 卫生部规定臭氧最高允许浓度为0.3mg/m³(0.15ppm)。在水处理项目中通常安装臭氧泄漏报警仪,当臭氧泄露超标时,系统根据检测信号来决定输出报警、启动排气风扇或停机,以限制臭氧发生器厂房内臭氧的浓度。 《生活饮用水净化用臭氧系统设备选型指南》,“十一五”项目编写,通过建设部组织专家审查,2013 年7 月公开发行。《指南》P51明确说明“臭氧爆炸是被高度关注的问题,只有在臭氧浓度高达225-300g/m3(15-20%,w/w)爆炸才有可能。对此科学文献早有论述,最近日本标准也已确认。因此,在200g/m3 以下浓度,发生器及相关设备应用臭氧不存在爆炸危险也无需按防爆标准设计、生产。 论文《关于臭氧发生器厂房电气设备的选择》供参考
|